地区 |
社保政策 |
国务院 |
Ÿ 阶段性减免社保单位缴费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 Ÿ 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Ÿ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作用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 |
北京市 |
Ÿ 实施灵活用工政策 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Ÿ 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 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 |
上海市 |
Ÿ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Ÿ 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 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Ÿ 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Ÿ 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Ÿ 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 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Ÿ 实施灵活用工政策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Ÿ 2020年2月至12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个百分点,即由10.5%降至10%;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比例由11.5%降至11%。 |
上海市黄浦区 |
Ÿ 贯彻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额度不低于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Ÿ 推迟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基数调整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 Ÿ 全面落实培训费补贴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黄浦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 |
上海市青浦区 |
Ÿ 实施失业保险返还政策 为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2020年本区将严格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政策,继续对本区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Ÿ 延长社保登记缴费期限 参保单位或个人因受疫情影响而未能按时办理社保参保登记、缴纳社保费等社保业务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予以补办。参保单位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Ÿ 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将本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Ÿ 实施培训费用补贴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
上海市奉贤区 |
Ÿ 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区财政按实际培训费用的95%对企业进行补贴。 |
上海市嘉定区 |
Ÿ 减轻企业人力成本 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保费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即可。对于企业急需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公益性组团招聘,代理招聘等服务。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Ÿ 积极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保费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即可。 Ÿ 全力落实培训费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 |
上海市长宁区 |
Ÿ 多措并举减轻企业人力成本 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保费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即可。及时落实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政策。 Ÿ 加强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 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确定。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法律政策解释,积极协调解决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类劳资纠纷。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问题。 |
上海市普陀区 |
Ÿ 减轻企业人力成本 在疫情期间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可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可申请实际培训费用95%的补贴。 Ÿ 稳定企业劳动关系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本区中小企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管服务范围,及时给予政策辅导等服务,同时引导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加大职工大重病保障力度,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职工互助保障重大疾病范畴。 |
重庆市 |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Ÿ 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Ÿ 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 |
天津市 |
Ÿ 特许放宽社保政策 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参保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购房、小客车摇号、子女入学、积分落户等与社保缴费相关的个人权益。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Ÿ 部分返还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区内企业,疫情期间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返还上年度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
广东省 |
Ÿ 减轻社会保险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Ÿ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Ÿ 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 |
广东省深圳市 |
Ÿ 依法依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Ÿ 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
Ÿ 劳动用工支持 对有序组织员工复工复产、恢复经营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的员工社保支出,按照其实际支出社保金额的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专项支持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
Ÿ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对按政府要求有序组织员工复工复产、恢复经营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辖区“四上”企业,按其2020年2月份企业实际缴纳社保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
Ÿ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可以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
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
Ÿ 鼓励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实施灵活用工政策,有序复工复产,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给予参保企业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实际支出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全额支持。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
Ÿ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缓缴、返还等有关政策与规定;企业对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的职工支付工资待遇,而获得省、市补贴的,按上级补贴企业金额的5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社保局龙华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市医保局龙华分局) |
广东省广州市 |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申请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0年12月底,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调为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调为0.6。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Ÿ 补办社会保险业务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其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其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
广东省茂名市 |
Ÿ 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并符合省有关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省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Ÿ 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广东省珠海市 |
Ÿ 劳动用工补贴 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通知精神,延迟其招用的湖北籍员工或现仍在湖北的员工返回企业岗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员工正式返岗期间,因此类岗位人员不足而造成困难的企业,可向政府申请延迟复工补助,具体政策由政府部门研究制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本文(《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下发之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新招用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支持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机构开展线上适岗培训,完成培训任务且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的,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最高补贴10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
广东省佛山市 |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由地方财政安排2亿资金,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复工,并为受疫情影响未能返回佛山上岗的务工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且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保基金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Ÿ 延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社保基金管理局,市税务局) |
广东省东莞市 |
Ÿ 受影响企业可延缓缴纳社保费用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Ÿ 相关社保业务可待疫情结束后补办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Ÿ 失业金领取资格暂时取消现场验证 仍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比对参保信息,符合继续领取资格的给予认证通过,无需现场认证。 Ÿ 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存在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具体按国家及省规定执行。 Ÿ 对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延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Ÿ 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医疗保险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 |
广东省中山市 |
Ÿ 降低社会保险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 |
广东省惠州市 |
Ÿ 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 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的决定,从 2 月到 6 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 2 月到 4 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积极争取省的支持,争取适当下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对不裁员或少减员的参保企业实施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返还,全市符合条件企业可按规定提前申请 2019 年度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对符合省受影响企业认定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25%予以返还,在 3 月底前全部审核发放到位。因疫情防控影响,符合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条件的,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无申请时间限制,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发放。因疫情防控耽误业务申报而影响待遇发放的,严格落实待遇补发,保证企业及其职工权益。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工资基数的 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
江苏省南京市 |
Ÿ 返还社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经认定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当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难度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最长不超过6个月,年内缴清的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权益。 |
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
Ÿ 帮助企业稳岗 对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新吸纳下岗失业、农村劳动力、转岗职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开展以工代训的单位,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因疫情导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缓交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所欠缴养老保险费在疫情解除一年内缴清,免除滞纳金,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
江苏省苏州市 |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
江苏省徐州市 |
Ÿ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参保企业通过采取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给予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的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可按照上年度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月平均参保人数,给予6个月的稳岗返还。 Ÿ 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因受疫情影响,对社会保险参保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企业逾期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在向本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Ÿ 实施企业职工培训费补贴政策 企业开展培训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培训机构(企业)对返乡人员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每人不超过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
江苏省盐城市 |
Ÿ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总体不降低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
江苏省泰州市 |
Ÿ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中小企业,报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以及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
江苏省无锡市 |
Ÿ 阶段性降低企业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至0.2%,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7%的政策延续执行。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自2020年1月起,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补办完成后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Ÿ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Ÿ 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 自我市实施疫情一级防控响应相关措施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各类企业新录用职工稳定就业满一个月以上,经确认开展职业技能、职业素质等内容岗前培训的,采取预拨方式,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自主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工线上技能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范围。 |
江苏省南通市 |
Ÿ 缓缴社保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无能力缴纳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在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的基础上,经批准可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新增职工应及时登记,原来正常参保的职工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照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江苏省宿迁市 |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采用多种方式,帮助企业稳定用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加失业保险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稳岗返还金额在1万元及以下的企业,凡是通过信息化等方式核实满足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实行简易程序,企业无需申报,直接予以返还。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
江苏省昆山市 |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
福建省 |
Ÿ 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补缴延期的社会保险费,延期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对企业受疫情影响延期缴纳工伤、失业保险费,导致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疫情期间,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福建省福州市 |
Ÿ 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Ÿ 对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 对用工人员属湖北等疫区,且因疫情延迟返岗给予“留岗留薪”的企业,根据核定的“留岗留薪”人员数量,按照我市人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 Ÿ 企业稳就业奖励 对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生产的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奖补标准按照我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即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企业一次性稳就业奖补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福建省厦门市 |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Ÿ 加大稳岗扶持 对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低于本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 Ÿ 给予企业春节用工奖补 对春节假期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与防控疫情保障民生密切相关的生鲜食品的大型超市、连锁便利店企业、线上批发零售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开展密切合作的城市配送企业,发放一次性奖补资金。补助标准为:以2018年我市社平工资为计算口径,正月初一至初三按日平均工资3倍计算,除夕、初四至初九按日平均工资2倍计算,单家企业最高奖补50万元。 Ÿ 给予企业招工补贴 对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 |
福建省泉州市 |
Ÿ 允许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用人单位可延期3个月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业务;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税务部门不予加收滞纳金。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待遇发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浙江省 |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Ÿ 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
浙江省杭州市 |
Ÿ 临时性降低医保费率 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2、3月份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75%缴纳。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Ÿ 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
浙江省温州市 |
Ÿ 加大企业稳岗补助 设立2亿元的稳岗专项资金,对为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留岗留薪”的企业予以补助,根据企业上报排查名册和社保大数据比对符合条件人数,按照温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予以企业一次性补助。 Ÿ 返还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
浙江省宁波市 |
Ÿ 加大社会保险支持力度 对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下浮标准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个月额度。继续对近3年新上规模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Ÿ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延长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一定额度的上年度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贯彻落实上级相关缓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政策。对确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待遇领取等业务的,允许提出补办申请,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
浙江省湖州市 |
Ÿ 支持企业用工 确因复工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企业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包车发生的费用,政府与企业按2:1的比例分担。对员工自行返程的,返程路费可抵扣增值税。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
Ÿ 稳定工作岗位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Ÿ 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对增加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 |
浙江省台州市 |
Ÿ 支持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医保费用。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
浙江省嘉兴市 |
Ÿ 实施援企稳岗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Ÿ 实施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对增加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以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
Ÿ 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 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医保局) Ÿ 适当补贴外地员工返程路费 企业因复工需要,向舟山市汽运公司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员工,包车费的50%由市、区二级政府补贴。对员工自行返程的,返程路费可抵扣增值税。(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税务局) Ÿ 大力支持稳岗就业 通过“淘就业”平台,为企业和求职者免费提供招聘求职服务,鼓励企业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开展线上招聘,支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题、加快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发展,加快兑现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
浙江省丽水市 |
Ÿ 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业务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办理补办手续,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Ÿ 支持企业稳定员工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 Ÿ 给予员工返程补助 制造业企业确因复工需要,可向当地政府申请,组织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员工,包车费用由政府与企业按2:1的比例分担;各地对市外员工在2月底前自行返程的,可给予返程车票50%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 Ÿ 优化企业用工服务 鼓励市场主体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提供服务,本年度复工期间为市本级企业引进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500元。支持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2020年12月31日前,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在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30%;受疫情影响企业按要求自行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由每人300元提高到每人5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
山东省 |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Ÿ 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Ÿ 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
山东省济南市 |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
山东省青岛市 |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Ÿ 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 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民营经济局)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在本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且上年度裁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职工总人数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放宽到20%),2018年和2019年亏损且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2018年和2019年末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0%至70%的中小企业,可按照困难企业标准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困难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末6个月的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及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及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中小企业,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
Ÿ 给予社会保险费缓缴支持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
山东省滨州市 |
Ÿ 积极落实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用好中央稳定就业资金,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化解资金压力。对符合条件的2500余家企业及时拨付稳岗返还资金,帮助企业稳岗位保用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 Ÿ 降低社保费缴费费率,在2020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8%降到16%,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降至0.7%,工伤保险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
山东省潍坊市 |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Ÿ 允许延期参保缴费。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Ÿ 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Ÿ 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疫情期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
河北省 |
Ÿ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Ÿ 落实降低社保费率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6%,使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上下限”。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Ÿ 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缓缴期最长六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征缴期暂延长至疫情防控期结束的次月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影响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河北省张家口市(新增) |
Ÿ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县返还标准可提高到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经认定为困难企业后,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当地上年平均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和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由于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参保企业通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核心平台业务软件系统企业网报端登录,进行正常业务申报,市政府积极争取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医疗保险缓缴期最长2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免交缓缴期形成的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同时加强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调,确保疫情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因疫情造成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审核的,经审核后,自满足待遇发放条件次月起发放养老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 |
河北省唐山市(新增) |
Ÿ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一)适用条件企业同时具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条件。 (二)申报要件 (1)稳岗返还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Ÿ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一)适用条件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②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③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无历史欠费;④2019年以来连续亏损3个月(含)以上;⑤受当前外部经济影响或属于周期性行业下行阶段;⑥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⑦2017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件;⑧2018年以来企业未因违反《就业促进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而受到过行政处罚;⑨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省政府确定的僵尸企业、被列入社会征信记录的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 (二)申报要件 (1)唐山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审核认定表;(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申请报告;(3)2019年以来会计报表;(4)与企业工会组织协调制定的稳岗措施;(5)企业有市场竞争力证明材料;(6)稳岗返还资金申请表。 Ÿ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2、3月份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按规定经批准后可延期办理最多不超过6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利益。 适用条件 (1)参保人数小于等于300人的企业; (2)受当期疫情影响严重,出现停产、停业或营业收入大幅度减少,2、3月份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保费。 Ÿ 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由25%降至20% (超过100人的企业由达到15%降至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给予小微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一)适用条件凡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经营,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 (1)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 (2)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 (二)申报要件 (1)小微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小微企业现有职工花名册,当年新吸纳人员花名册; (4)当年新吸纳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
河北省秦皇岛市(新增) |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
河北省雄安新区(新增) |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批准可按规定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Ÿ 支持企业稳定职工队伍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
河北省保定市(新增) |
Ÿ 稳定职工队伍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执行。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落实国家政策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注。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Ÿ 积极促进文旅企业稳岗就业 鼓励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文旅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组织开展常态化线上招聘和职业技能线上培训,有针对性地向劳动者发布文旅企业开工信息。 |
黑龙江省 |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Ÿ 扩大以工代训补贴范围 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 |
辽宁省 |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辽宁省沈阳市(新增) |
Ÿ 减轻企业失业保险费负担 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Ÿ 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和个人,经医保和税务部门会商同意后可办理延期补缴,延期至2020年3月31日,断缴期间参保企业和个人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医保局、税务局) |
辽宁省抚顺市(新增) |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海南省 |
Ÿ 实施援企稳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Ÿ 缓缴社保费用 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 Ÿ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自2020年2月5日起,中小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 |
海南省海口市(新增) |
Ÿ 实施稳岗奖励政策 对不裁员的且2020年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中小企业,可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企业奖励。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奖励标准可按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申报缴费属正常缴费,不收取利息、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
江西省 |
Ÿ 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Ÿ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
江西省南昌市 |
Ÿ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Ÿ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江西省上饶市(新增) |
Ÿ 支持企业稳岗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市人社局、市税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Ÿ 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 密切关注全市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状况和市内外用工需求,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开复工信息,开展网上招聘,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市内就业应对机制。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继续执行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调整至参保1年以上,引导企业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換能力。落实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费的2/3。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给予不超过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岗位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给予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 |
四川省 |
Ÿ 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Ÿ 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 Ÿ 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四川省成都市 |
Ÿ 缓缴社保及减轻公积金缴存负担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经营主体,适度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企业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不受影响。实行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其中暂时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继续执行社保降费调基政策。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疫情期间,对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每增加一名员工并稳定就业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工业企业输送劳动者,员工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发放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成都公积金中心,各区(市)县政府] |
四川省自贡市(新增) |
Ÿ 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500元/人一次性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受疫情影响的我市企业,员工在1000人以下的可以申请减免或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强化就业培训服务,推进“网上招聘”“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打造“招聘服务不打烊、技能提升不停歇”的线上服务模式。对疫情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不超过疫情结束后3个月,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延缴期内不影响参保职工待遇享受,不影响职工个人诚信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
山西省 |
Ÿ 对参保的全省中小微企业2020年1—3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全部实行缓缴,缓缴期限为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Ÿ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湖南省 |
Ÿ 积极协调因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依法办理延迟缴纳社保。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Ÿ 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将应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2020年6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且职工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延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
Ÿ 实施企业稳岗政策 对在2020年上半年不裁员或裁员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中小企业,给予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的标准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保局) Ÿ 加强企业用工保障 通过“春风行动”和农民工远程视频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招聘提供服务,积极引导本市外出务工人员回流本地就业。在疫情期间,对各类具有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为企业免费推荐介绍各类劳动者就业的,按实际就业人数给予每人3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积极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由市财政给予资金补助。优先保障复工复产的中小微企业生产场所的消杀用品及在岗人员的防疫防护用品,保障员工的人身防护安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
湖北省 |
Ÿ 加强企业用工服务 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Ÿ 返还失业保险费 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Ÿ 增加就业补贴 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
湖北省武汉市(新增) |
Ÿ 继续实施降费率政策 为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继续延长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继续延长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 Ÿ 社保费用可延期缓缴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核定、变更、异动及缴费等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受疫情影响,遭遇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按规定足额补缴。延期办理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Ÿ 加大稳岗返还力度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请门槛,放宽武汉市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的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障服务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遭遇较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压缩审核时间,力争2020年6月30日前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企业。 Ÿ 阶段性提高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本通知(《关于用好用足社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积极应对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发文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职业中介机构免费推荐介绍劳动者到我市企业就业的,可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在此期间补贴标准由600元/人调整为1000元/人。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Ÿ 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1年以上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给予资金补贴,鼓励企业职工积极参与技能提升培训,增强就业稳定性,提高职业转换能力,为疫情过后复工生产提供技能支持。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Ÿ 确保武汉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等按时足额发放做好统筹调度与安排,制定工作预案,加强与财政、银行的衔接,确保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疫情防控的影响,确保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延长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待遇落实到位。 Ÿ 优质服务、提供网上办理业务渠道增强全局意识,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努力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宣传、引导、解释,提供网上办理、邮箱办理、延期办理、电话咨询等“不见面”服务方式,方便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涉及新增退休和待遇计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发;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Ÿ 加大社会保险支持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自2020年2月起,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免征期结束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保局) Ÿ 加强用工保障 强化中小微企业用工需求精准对接,积极引导我区外出务工(春节)返乡人员回乡就业;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满足中小微企业用工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
陕西省(新增) |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主要包括支持企业用人稳岗、强化公共就业服务2条政策。特别是为鼓励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将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的,纳入职业技术提升专帐资金范围给予全额补贴;按照市、镇级创业中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 Ÿ 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的企业,可最长6个月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 |
陕西省西安市 |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交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Ÿ 加大稳岗扶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不少于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中小微企业的裁员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单位,给予政策倾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 Ÿ 加强企业职工培训 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账资金中安排10亿元,支持企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的情况下,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补贴范围。对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全额补贴。对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职工岗前培训的,按照不低于6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1000—5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Ÿ 优化企业用工服务 对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因疫情无法返岗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的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按实际增加稳定就业的员工数量,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Ÿ 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实施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延迟复工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的一定比例约定薪酬。(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 |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增) |
Ÿ 实施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可返还该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Ÿ 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出现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中小企业,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补缴社会保险费。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手续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可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
吉林省 |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Ÿ 加强中小企业用工服务 鼓励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动态发布岗位信息,畅通对接渠道,缓解企业用工难。 |
贵州省 |
Ÿ 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
云南省丽江市 |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时返岗的职工,企业不得随意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
内蒙古自治区 |
Ÿ 降低和缓缴社会保险费 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1年4月30日。延长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期,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可缓缴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9月底;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不计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补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Ÿ 稳定企业生产和工作岗位 协助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工商联负责) Ÿ 实施稳岗培训补贴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
湖南省 |
Ÿ 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 指导复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复工和停工待料的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要利用互联网和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提供线上用工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指导协调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和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允许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综合调剂使用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
湖南省长沙市 |
Ÿ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2020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上级规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等有关政策。大力推行社保业务网上经办,为企业提供更便捷的服务。(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
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 |
Ÿ 实施稳岗返还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部门:组织人事局、财政分局) Ÿ 切实为企业解决招工困难 对2020年3月31日前,为区内工业企业实施代招、派遣、外包等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上、300人以上、600人以上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以社保记录为准)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6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牵头部门:组织人事局) Ÿ 企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牵头部门:税务局) |
湖南省株洲市 |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 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的参保单位,企业养老保险未申报缴费工资的,其参保职工暂以上年末缴费基数作为缴费工资,按暂定基准值保底封顶为基数,待疫情结束后再由单位申报缴费工资;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未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在疫情结束后缴费,不加收疫情期间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延迟征收的滞纳金,缴费通知单据有效期不变,登账期暂延长为两个月(即两个月内有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
安徽省 |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对生产加工、餐饮、旅游等行业受疫情影响严重且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按照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 |
安徽省合肥市 |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对生产加工、餐饮、旅游等行业受疫情影响严重且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按照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 |
安徽省黄山市(新增) |
Ÿ 缓缴社会保险。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公积金中心)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时间暂定为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 文旅企业(仅限于景区景点、旅行社、宾馆饭店、航空、民宿、演艺、文创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5%;缓缴或降比时间暂定执行至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应急响应解除后3个月内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还可按照黄山市财政局 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 市公积金中心转发省住建厅等三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黄公积金〔2018〕29号)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经申请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企业和职工,可在缓缴期限结束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或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审批的延期缴存,可视为连续正常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权益不受影响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照50%的比例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按6个月的2019年末全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
安徽省马鞍山市 |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Ÿ 允许参保企业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Ÿ 加强企业用工服务 鼓励我市中小企业吸纳本市外出务工人员回流本地就业。对原外出务工人员到我市中小企业就业的,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全过程免费。 |
安徽省芜湖市 |
Ÿ 启动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 对省级、市级确定的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的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确认的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企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疫情防控必需销售企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群众生活必需企业(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等提早复工企业,立即启动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将省级、市级确定的定点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5.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市级确定的定点企业,由财政返还其上年度市级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Ÿ 减缴缓缴社会保险费 放宽企业办理参保缴费业务期限,对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在2020年2月至4月期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可在疫情解除后60日以内补办参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职工减员、退休手续的,可申请退还多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市税务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Ÿ 实施定点企业就业奖补 对省级、市级确定的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的定点生产企业,在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生产期间加班加点生产的,根据参加复工生产的人数,按2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定点企业奖补,省级定点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市级确定的定点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从财政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
安徽省宣城市 |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恢复正常生产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继续实行重点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Ÿ 延长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时间 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参保登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企业职工退休审核等业务事项,均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办理不影响企业信誉和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
安徽省铜陵市 |
Ÿ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省、市重点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2018年末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Ÿ 加强企业用工保障 将企业用工扶持政策覆盖范围由规模以上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将企业新录用人员补助、阶段性用工补助申报条件降低为一次性录用不低于10人。积极引导我市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地就业创业,通过市场、网络、专场招聘、协商等方式,精准开展企业用工对接活动。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Ÿ 缓缴社会保险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且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河南省 |
Ÿ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经批准后可以缓缴6个月。 Ÿ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Ÿ 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
(以上汇总系根据截至2020年2月25日12:00各地颁布的相关疫情优惠政策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