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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成为一级案由

    日期:2008-02-20     作者:王斗斗    阅读:1,739次
    记者从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上获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将在近期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要求,各级法院要注意结合民事案件新案由规定的贯彻执行,搞好反垄断等各种知识产权新类型案件的审判工作。

据了解,新规定将“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一级案由,下设“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3个二级案由,并相应总共设置了33个三级案由和86个四级案由。

此外,在“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级案由部分还设立了“申请诉前停止侵权”等3个与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有关的三级案由。

与原来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相比,新规定将与企业名称(商号)、特殊标志、计算机网络域名有关的合同和侵权纠纷,均明确列入知识产权纠纷范畴;将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纠纷,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统一纳入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并将商业秘密合同予以单列;将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纳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范畴,并将确认不侵权纠纷单列为一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考虑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紧密相关性以及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的体系性,新规定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把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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