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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北京银行少年股东不违规

    日期:2007-10-10     作者:北青网    阅读:2,235次
    北京银行今发公告释疑未成年“小股东”持股现象———

刚刚上市的北京银行近日因IPO前出现不少身价不菲的未成年人股东遭到质疑。今天,北京银行发出公告,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北京银行发行人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认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未对未成年人持股进行禁止或限制。总体而言,北京银行未成年人持股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据报道,北京银行招股书公布的《非员工自然人股东名册》前1000位中,就有10位1990年后出生的股东,13位出生于1985年—1989年的股东,22位出生于1980年—1984年的股东,其持股数量都在10万股以上。其中1984年11月出生的吴振鹏,以五百万股的数量排在自然人股东首位,1997年1月出生的郑某某排名第十三,持股有130万股。按照北京银行现在的股价,不少小股东都已是百万千万富豪。

针对最近网络关于北京银行未成年人持股的议论,北京银行再次对IPO前未成年股东进行了核查。

据介绍,北京银行2007年IPO前的股东中未成年自然人股东共有84人。其中信用社股东直接转为北京银行(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股东67人;2004年第四次增资扩股时形成股东15人(其中一人为原信用社股东,包含在以上67人当中,2004增资扩股时增持);接受家庭成员赠与及继承产生的股东3人。

北京银行在上市前进行了股权清理和规范登记,自然人股东需提供身份证明、股权证、上交所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并签署相关声明。在审核过程中,北京银行也注意到未成年人股东的情形,但律师和保荐人经核查认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未对未成年人持股进行禁止或限制,未成年人持股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因此,无需对这些股份进行特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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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自然人持股存在历史原因

北京银行在公告中称,1996年在组建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时,举步维艰,未来生存、发展面临着极大的困难,许多信用社股东对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的未来不抱有希望,选择了退股。经过动员,部分原信用社自然人股东将股份直接转入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形成自然人股东持股,其中包括67名未成年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

2004年北京银行进行第四次增资扩股,当时本行中关村案件造成的67亿元不良资产尚未完全化解,许多人仍不看好北京银行未来发展,通过北京银行总行及部分支行开展艰辛的工作,除法人股东外,还吸收了包括15名未成年股东在内的547名自然人股东入股。有一些认购者为免去以后赠与和继承的麻烦,直接以其未成年的后辈名义入股。此次增资扩股情况,在招股书中有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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