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了全国助残日 近几年,由于国家对康复服务投入不足,残疾人的康复工作主要依靠家庭,有许多残疾儿童因家长支付不起治疗和康复费用而放弃康复治疗,有的残疾儿童甚至遭到遗弃。 目前,我国6至14岁的246万学龄残疾儿童中,只有63.19%的儿童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大大低于96.3%的全国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总体比例。为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对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法律明确规定,可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确保学龄残疾儿童得到应有的教育。 更加重视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除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外,国家还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特殊困难的残疾人由政府供养 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无障碍环境是盲人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等设施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首席记者纪永江) [稿源:半岛晨报] [编辑:蔡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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