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残疾人保障法》全面修订 特困残疾人由政府供养

    日期:2008-07-01     作者:红网    阅读:3,188次

这次对《残疾人保障法》的全面修订,是惠及全国八千多万残疾人的一件大事,对于发展我国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 生活 ,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大连有残疾人33万,占全市总人口的5.29%,为使市民充分了解这部新修订的法律,本报特邀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进行重点解读。


法律规定了全国助残日

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 国家 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如果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同时还明确规定,我国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残疾人的政治权利,也确保了残疾人其他各项权利的实现。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 康复

近几年,由于国家对康复服务投入不足,残疾人的康复工作主要依靠家庭,有许多残疾儿童因家长支付不起治疗和康复费用而放弃康复治疗,有的残疾儿童甚至遭到遗弃。

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 服务 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 技术 指导工作。逐步建立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确保学龄残疾儿童得到应有的 教育

目前,我国6至14岁的246万学龄残疾儿童中,只有63.19%的儿童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大大低于96.3%的全国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总体比例。为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对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法律明确规定,可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确保学龄残疾儿童得到应有的教育。

更加重视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除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外,国家还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除此之外,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国家还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 资金 、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特殊困难的残疾人由政府供养

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 护理 补贴。地方各级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为盲人创建无障碍 环境

我国共有盲人一千多万人,超过世界盲人总数的四分之一。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 考试 、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在公共图书馆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通过在各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将有力地满足盲人的文化需求,提高盲人的综合素质。

无障碍环境是盲人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等设施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首席记者纪永江)
[稿源:半岛晨报]
[编辑:蔡娟]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