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 媒体报道

媒体报道

律师“会见、阅卷、取证”不再难

    日期:2008-06-04     作者:顾一琼    阅读:2,151次
新修订的《律师法》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天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请来多位业内专家,对新法进行解读。市律师协会会长刘正东告诉记者:此次新修订的《律师法》增加了不少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条款,尤其针对“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律师执业中的三大难题,明确了相关权利,取得了突破。此外,新法明确了允许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这将便于百姓根据各自需要就近、就便地选择相应的法律服务。
    
首次规定律师有提前介入权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句影视剧中的经典台词却很难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成为现实。以往,律师会见当事人可能要等一个星期甚至一个月才能被司法机关批准,“会见难”使得很多律师丧失了在第一时间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机会。
    
    对此,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被监听。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维权委员会主任陈乃蔚解读:实践中,易发生侵害公民权利的情况往往出现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比如刑讯逼供等,因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就可以对司法机关起到监督作用,使公民在接受司法部门的讯问时第一时间得到法律服务。而“不被监听”的规定使得“会见权”更有保障。
    
阅卷取证可借司法强制力
    
    查阅档案被“踢皮球”,调查取证吃“闭门羹”……这是很多律师在实践中的遭遇。而如今的新律师法将彻底改变这一状况。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厉明表示:原来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没有规定律师具有强制取证的权利。对此,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证据或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使得律师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另外,此次新法首次允许设立个人所,这一规定的出台受益最多的还是老百姓。今后,百姓打官司就能像进“超市”一样,可以根据个人的经济条件和实际需要挑选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徐晓青认为:新法给了个人律师事务所合法地位,让从业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由于个人律师事务所相对比较专业,今后老百姓打官司也多了很多选择,可以按照个人的实际需求来选择律所和律师。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