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指导意见应对新律师法
日期:2008-06-02
作者:汤维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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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更加注重证据收集的整体性、关联性。要学会在预测零口供的条件下组织证据体系和深挖犯罪。”近日,记者从湖南省检察院反渎部门了解到,为适应新律师法,湖南省检察机关已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这是《指导意见》中的内容。
新律师法的实施,使控辩对抗提前至侦查阶段,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反渎侦查办案中获取口供的难度,以及收集、固定证据的难度。湖南省检察院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要从重侦查轻初查向放开初查、强化初查、全面初查转变;从机械证据观向科学证据观转变;从部门的单一执法向侦查协作、侦诉协作、内外协作的整体执法转变。
初查是突破案件的基础和关键。《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初查工作对于主要犯罪事实要争取在初查阶段就全部查清,主要证据能达到起诉标准。要注重对初查情况的评估,对初查中无法获取或暂时不便收集的主要证据要分析在立案后获取的途径和前景,在谨慎立案的同时也要敢于风险决策。
新律师法进一步强化了律师的会见权、调查权、阅卷权,对此,《指导意见》要求,注重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把各相关证据有机地组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体系。每个线索的初查、每起案件的侦查,都应习惯于从设计证据结构、搭建证据整体开始,使所有据以证明侦查终结结论的证据,都能组合成为完整的、符合科学精神的证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