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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眼球刺伤索偿案 上诉庭谕令重审

    日期:2008-07-02     作者:陈颖佳    阅读:1,489次
    

     股票经纪搬运铁丝网入屋,意外被铁丝刺伤左眼,而保险公司只同意支付30万元的住院费和失去眼球晶体(lens)的赔偿,没支付另外一笔30万元的失明赔偿。去年12月,高庭法官基于不能“双重索赔”的理由,驳回股票经纪进一步赔偿的要求。

上诉庭昨天推翻高庭法官的判决,认为保险公司的合约条文含糊不清,同意上诉人获得损失眼球晶体(部分损失)的赔偿,并获得失去视力(整体损失)赔偿,并没有构成“双重索赔”的问题。

这起案件的起诉人是股票经纪郑英川(译音),答辩人是Ace保险有限公司。

2002年11月12日,郑英川把一捆铁丝网搬进屋子,铁丝网卡在墙壁和储藏室的水管之间,倒刺穿他的左眼球,导致流血,过后被送进医院救治。医生当天为他动了紧急手术,并在于12月间再次入院,进行切除眼球晶体的手术。

保险公司于2003年支付3300元给郑荣川,作为11天住院费。同年12月11日,保险公司再支付30万元给他,作为“一个眼球晶体完全丧失”的赔偿。

郑英川最终收下保险公司30万元的支票,但拒绝签署清偿证书(discharge voucher,让被保人表明接受赔偿的文件),并认为保险公司企图让他放弃“一个眼睛完全失明”的赔偿。

陈锡强法官在判词中指出,失去视觉和失去眼球晶体是有差别的,前者是功能性的损失,而后者是肉体上的损失,而失去眼球晶体未必导致失明,因为医生可以通过手术,替换受损的晶体。

陈锡强说:“这两种损失,即失去眼球晶体和失去视觉,是个别和独立的……就这起案件而言,上诉人虽然已经为失去左眼的晶体(肉体损失)获得赔偿,但他还没有为失去视觉(功能性损失)获得赔偿。”

失去视觉和失去眼球晶体有差别

诉庭裁定,郑英川的左眼是否完全失明,必须通过审讯,才能作出判决。法官须委任新加坡眼科中心的专科医生,鉴定上诉人的左眼是否完全失明。

去年12月,高庭法官认为,郑英川不能“双重索赔”,并指出这就好比房子遭摧毁,事主获得毁屋损失赔偿之后,就不能再为破窗索赔的道理一样。

陈锡强在判词中说:“在这方面,法官错误地拿苹果(指眼球晶体,即:肉体损失)和橘子(指视觉,即:功能损失)做比较。”

上诉庭也指出,保险公司不能刻意借用含糊不清的合约条款,推卸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聘请专家编写合约,以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而投保人只能接受条款。判决指出,投保人如果没有据实呈报个人情况,保单将会作废。同样的,保险公司应该在表格和保单上清楚列出各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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