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舆论监督
日期:2008-03-05
作者:天府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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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全国人大代表、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易敏利呼吁,舆论监督需要法律或者行政制度的坚定支持,才能真正发挥监督和制约作用。
舆论监督还十分“弱小”
易敏利表示,由于目前缺少法律和行政制度上的支持,我国的舆论监督还显得十分“弱小”,难以发挥出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从2006年的重庆市‘彭水诗案’,到今年1月因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西丰县县委书记,导致该县警察千里到京传拘记者的事件,一些人利用名誉侵权对抗舆论监督的行为呈现蔓延之势。”易敏利说,现实提示我们,为舆论监督提供制度甚至法律保障已刻不容缓。
不能仅仅依靠开明
易敏利说:“真正的舆论监督是一种法治基础上的舆论监督,应该是来自制度本身的动力,而不能仅仅依靠个别领导干部的开明和自觉。”根据当前中国国情,易敏利建议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制保障应分三步走:
第一步,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第二步,就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工作的相关法律责任等,制定相关的具体法律。第三步,展开对新闻媒体民间化问题、新闻自由原则、舆论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等问题的研究,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法律法规,从而体现现代法治国家对舆论监督的常规化制度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