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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交优先”写进管理条例

    日期:2007-10-09     作者:中国经济信息网    阅读:1,487次
     9月28日,经两次审议并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后,《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颁布实施。条例实施后将推动海口的公共交通管理步入规范化、法治化和人性化的轨道。

■加大政府投入

明确城市公交为公益性事业

过去一段时间,很多城市都把城市公共交通作为一种城市资源,以拍卖、竞标等形式让企业和个人有偿经营,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交事业的发展,政府也通过资源的转让获得了一定的收益,但种种弊端也随之凸显。

新通过的《条例》在第一章总则里面就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性质进行了明确定位——“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公益性体现在何处?业内人士指出,最大的体现就是从获取变成投入。《条例》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专项规划,加大对城市公交客运的投入,在枢纽、公交专用道和场站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投入或者政策扶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公交客运倾斜。

此外,《条例》还要求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财政补贴、补偿制度,对经营者因实行低票价和承担社会福利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对经营者因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明确公交优先

从以车为本转向以民为本

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城市交通建设是以车为本。在这样一种思想的指导下,城市的交通建设主要是为小轿车服务的,其表现就是一方面路面越来越宽,但另一方面,却是人行道越来越窄,自行车专用线逐渐消失,公交车专用线名存实亡。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条例》共用12条对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进行了规范,对线路布局、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等公共交通服务设施提出了具体的措施要求,均体现了“公交优先”的思想。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设置。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单向行驶的道路,可以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说,《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的制定并通过可以被视为海口市公共交通一次重大的制度转身,即从以车为本、以钱为本转向了以民为本,占城市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市民的出行权,终于被摆在了一个比较优先的位置上。 ■特许经营制度

避免公共权力使用不公正

科学合理的经营模式是保证公共交通服务市民正常出行的必要条件,海口的市民或许还没有忘记,就在几年前,由于新旧线路之间的竞争,公交车停运、堵路现象时有发生,这对市民正常出行带来了严重影响。

然而,现在大家可喜地看到,刚刚通过的《条例》在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共客运线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交通部门将根据行政许可法、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者。这一制度的出台将最大限度地避免公共权力使用的不公正,促进公交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取得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还必须与市交通部门签订《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明确运营线路、站点、首末班车时间、发车间隔、车型及车辆数量、运价标准等。

同时,《条例》还要求经营者取得的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不得将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以单车承包、带车挂靠等方式发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体现以人为本

从与民争利转向还利于民

公共交通是城市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产品的好坏,取决于对乘车人的服务质量,取决于他们的满意程度。有人指出,《条例》的制定和出台真正实现了我市在城市公交管理上从商业化到以人为本的转变,从与民争利到还利于民的转变。

《条例》在运营服务章节明确了公交交通的服务标准,处处体现了对乘车权利的保护和对弱势群体的照顾。第三十一条要求,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运营服务时,要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按照运营线路、班次、时间发车和行车,不得滞站、甩站、拒载、中途甩客、强行拉客,不得无故半途返回,空调车应当开启通风设备。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收车费,并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车票。

车辆在运营中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无法安排的,应当按照原价退还车票款。

此外,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应得到驾驶员和乘务员的必要帮助。

■维护经营秩序

擅自经营公交线路将被重罚

任何制度的制定都必须以法律责任来保证它的正常实施,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才能保证更大范围的公民的权利。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条例》时,就对它的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并对部分严重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在修改稿中,对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公交客运服务设施等行为,罚款为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经组成人员讨论后,罚款幅度提高到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此外,对未取得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擅自经营的严重违法行为,罚款也从原来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调整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这些严厉的处罚措施,将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我市公交客运的有序竞争。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车型、班次(车数)及时间运营的,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由市公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部门吊销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车辆营运证。

驾驶员和乘务员未在规定的区域停靠,滞站、甩站、拒载、中途甩客、强行拉客等行为,未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收车费,也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部门吊销驾驶员和乘务员的客运服务资格证。 此外,驾驶员、乘务员未执行有关免票、半票乘车规定;车辆运营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不免费安排换乘,或者无法安排换乘时不按原票价退还票款,也将对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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