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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动态

闵行区司法局律师工作动态(四月份)

    日期:2005-05-09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4,466次
召开律师事务所主任工作会议
4月21日,在区司法局召开了律师事务所主任工作会议,会议由律公科科长徐文珍主持,朱明岐副局长和检察院的行政、民事申诉抗诉科科长阮文杰等领导参加了会议。会上,首先有阮文杰科长对04年检察院的行政、民事申诉、抗诉工作情况向大家做了简单的回顾,对律师在这项工作中所做的努力和发挥的作用表示感谢,并将今年的工作要求和目标向在座的各位主任作了简单的介绍,同时表示为更好的开展该项工作,将会同律公科的同志一起参加各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会议,具体进行交流和沟通。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对申诉、抗诉工作纷纷表示赞许和支持,并畅谈了在各自实际工作所遇到的困惑和对开展该工作的建议,表示欢迎检察院同志上门指导工作。其次天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广平就在“五一”国际劳动节这一天,组织有我区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为主的20名律师走上街头,统一穿戴律师袍,参加区总工会开展的大型职工维权法律咨询活动之事进行了倡议和鼓动,并在会上布置了具体的活动要求。接着徐文珍科长通报了近期信息工作情况,要求各所继续作好信息工作,发挥专职信息员的作用,保证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性,使信息真正成为工作反馈、工作情况交流的载体。最后,朱明岐副局长传达了市律师工作有关会议精神,布置了我区近阶段律师工作的重点,要求各所下一步积极贯彻司法部制定的05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的工作精神,规范所的各项制度和内部管理;积极动员、开展区级律师文明行业创建活动,以提升我区律师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公信度。


国雄所召开学习工作会议
4月8日,国雄律师事务所召开工作学习例会,会议由赵国雄主任主持,会上先由赵国雄主任介绍了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情况,并传达了会议精神。接着,全体律师共同学习2005年第2期《上海律师》刊登的几份“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使全体律师引以为戒,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最后,一起学习了《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并展开讨论。

新闵所结合5月1日实施的《信访条例》
为信访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为有关单位进行法制培训
从4月4日起,新闵所为配合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信访条例》,引导信访群体依法信访,每周周一至周五每天早上8:30时至11:00,指派1-2名律师到区信访办值班,为信访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经区信访办与新闵所协商,在原来法律顾问服务基础上,建立一支为信访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志愿团,该志愿团由新闵所全体党员为骨干,全所律师和律师助理共同参加,轮流到区信访办值班服务。该项活动将作为新闵所党支部实践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一项常规性活动。目前,新闵所全体律师和助理正在认真学习《信访条例》。
4月14日、18日、20日,新闵所江净律师为虹桥镇老龄委、妇联、信访等干部连续三天安排半天时间上《信访条例》法制培训课。为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作准备。

法律服务进社区
新闵所江净、徐冰辉、沈贝、季正泉律师,分别于4月12日、4月15日连续二次进入龙柏街道社区为社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4月16日周郁生、何勇律师到莘庄镇圣陶沙小区为当地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4月17日新闵所团支部组织青年律师在“五四青年节”前夕到莘庄镇莘松五村、六村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律师风采
天地所穆振威律师成功参与化解了两年未了的动迁矛盾
最近,天地所的穆振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协助虹桥镇镇府平息了一场上百人集体上访长达两年未了的动迁风波,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同时又保护了59户动迁户的合法利益,受到政府的赞誉和百姓的欢迎。2002年底,虹桥镇某实业公司在未取得“动迁许可证”情况下就对井亭村59户村民旧房进行动员、丈量、评估、签约等,并于2003年7月将旧房拆迁,2004年8月动迁户得知开发商7月12日才取得“动迁许可证”时,就要求开发商赔偿错误动迁造成的损失,并多次集体上访,镇政府信访办多次调解未果。2004年9月穆振威律师应镇信访办、司法所邀请参与调解,穆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开发商先斩后奏损害了动迁户的利益,虽然其中有违章建筑的收益,也依法应得到保护,避开这一问题症结无法使风波平息。于是穆律师站在公正的立场出面调解,从法律的角度告知和阐明了动迁户权益所在的各个环节,赢得动迁户的信任,经过数十次的反复调解,终于把动迁户思路引导到法律的轨道上来,化解了激化的矛盾。2004年12月动迁户一致委托穆律师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法院审理后,59户动迁户分别获得了赔偿,总计赔偿132万元,从而使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梦源所陈弘律师
成功的办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援助案
本月,梦源所陈弘律师成功为安徽来沪务工人员吴玉叶办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援助案。2004年9月外出从事家政服务的吴玉叶途中被江某驾驶的轿车撞倒,致使左腿腓骨骨折,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应由江某负全责,但在支付赔偿款时双方发生分歧,未能调解成功。吴自行提起诉讼,但因无被告详细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而撤诉,遂到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援助。陈弘律师接受该援助案后,不辞辛劳的先后走访多家派出所和相关单位,终于取得了事故车辆所有人基本信息和地址,从而调查到了江某的住址,并代吴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法庭采纳了陈律师的意见,判令车主和江某两被告负连带责任,赔偿吴玉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123.90元。陈律师认真、负责地为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了被援助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十分感动,在维护公平和正义同时,也避免了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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