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强化行政审判工作
日期:2007-06-15
作者: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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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今天结束的贵州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了解到,贵州省把作好行政审判工作作为构建“和谐贵州”,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有力司法保障。贵州省委常委、副省长黄康生强调,任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行政机关要通过归还罚款、给付赔偿金等方式履行判决,使行政管理相对人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据了解,自2000年至2006年的7年间,贵州省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结案率达到了97.79%,受案范围涉及5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其中撤销、变更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占结案数的18.21%,对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开展行政审判的过程中,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得到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观念,严格按照法律依据、法定权限和正当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针对极少数行政机关的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审判工作有抵触情绪,个别地方的负责人用手中的权力制定“土政策”,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和在诉讼过程中,不答辩、不出庭、不举证、不履行生效判决,甚至对原告打击报复等现象,贵州省政府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案情,选择一些案情重大、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规范和教育意义的案件出庭应诉。
与此同时,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崔亚东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切实在立案、审判和执行各个环节,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全程、有力的司法救济,坚决杜绝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现象,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