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化与企业文化之我见
日期:2006-09-06
作者:宋占文
阅读:2,958次
律师文化与企业文化是两种本质属性完全不同的文化。现在律师业内在表述律师文化时有一种观点,认为律师事务所就是企业,律师就是企业员工,律师文化就是企业文化。对此,
笔者不敢苟同。律师文化与企业文化的不同点,体现了二者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两种文化的主体不同 律师文化作为律师的行业文化,其主体是由整个中国律师职业群体、律师事务所律师集体、执业律师个体三位一体构成。企业文化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员和工人。主体不同必然导致文化归属不同。律师文化属于律师,而企业文化属于企业员工。
两种文化主体的组织不同 文化主体不是独立的社会存在,而要成为一定的社会组织成员,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律师存在于律师事务所,企业员工存在于生产经营单位,这是两种不同的组织。一是组织的性质不同。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执业机构,属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而企业是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经营组织,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二是组织的社会功能不同。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功能是组织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满足社会的法律服务需求,而企业的社会功能是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满足社会对物质产品的需求,提供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三是组织存在的目标不同。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决定它必须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标相统一,而企业把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追求的终极目标;四是组织成员的工作方式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通过诉讼、非诉讼方式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而企业员工通过生产经营方式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一般需要借助生产资料来实现;五是组织提供服务的产品形态不同。律师事务所向社会提供的是以智力成果为特征的精神产品,一般具有非物化特征,而企业向社会提供的是物质形态产品,一般具有物化特征。这两种不同的社会组织承载的是不同的文化主体。
两种文化的本质属性不同 文化的本质属性是文化社会性的根本体现。律师文化的本质属性主要反映在三方面。一是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范畴。律师文化产生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中,符合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基本要求,并且反作用于律师的法律服务实践活动;二是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律师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主导下的亚文化,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反映了中国律师事业的正确发展方向;三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律师文化符合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内在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功能作用,反映了律师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企业文化作为企业管理革命的产物,根本目标就是为企业管理服务,其本质属性必然是企业这一社会经济组织的管理文化。律师文化所具有的社会性及其影响远远大于企业文化。
两种文化的内涵不同 律师文化的内涵主要表现在律师的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两个方面。律师精神文化是核心,主要包括律师价值观、律师精神、律师理想、律师道德、律师伦理、律师人格、律师哲学等。律师行为文化是外显,主要包括律师进行法律服务的执业文化、律师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文化,以及律师在执业和管理中的文化心理等。律师文化作为行业文化集中解决律师为什么进行法律服务实践和怎样进行法律服务实践这一根本问题。企业文化的内涵一般由企业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表现出来,精神文化是核心,其他文化是外显,即表层文化。作为单一生产经营组织所具有的企业文化,其作用对象只能是所属的企业员工,所解决的核心问题还是企业的管理问题,所以必然从企业管理需要出发,强调其物质层、制度层、行动层、精神层这四要素。而律师文化由于其内涵特质与企业文化不同,不必承袭企业文化的“四要素”,更无需照搬企业文化的企业理念、企业行为、企业视觉识别系统,而应有自己独特的内涵表达方式。
另外,两种文化在发展状况和社会功能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笔者认为,律师文化与企业文化由于在本质属性、社会功能、总体特征、文化主体上都具有本质差异,二者属于两种不同的文化,律师文化不是企业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