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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创新仍需坚守合法合规底线——对信托100模式的思考

    日期:2014-06-10     作者:曲峰,杨龙驹

(本文由上海市律师协会期货业务研究委员会上传并推荐)

2013年年底,一家名为财商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机构设立信托100网站,在互联网上发起了一种新的号称“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将信托拆分销售,一时间成为互联网金融的热点焦点。根据该机构的宣传,当初建立该网站的初衷就是让普通的民众都能享受到高端的金融服务。
 
在信托100网站火热运行了1个季度之后, 银监会 http://gov.hexun.com/cbrc/index.html 于2014年4月8日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特别强调规范产品营销,明确指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违规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随后于2014年4月17日,中国信托业协会也发布声明向投资者提示风险,明确指出“信托100网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信托100的实践究竟是有益创新还是违法违规?面向广大老百姓的高门槛信托产品拆分销售是否合理合法?一系列值得细细思考探讨。
 
一、信托100的运作模式
 
根据网站的宣传,信托100是一个创新型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信托搜索、比价、购买与转让一站式服务,具有高收益率、低风险、高灵活性、低门槛等优势。
 
财商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商通”)借助网站平台将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拆分”来卖,投资者以100元/份的低门槛投资高收益的信托产品,存款期限6-36个月,预期年化利率可达8%-12%。财商通充当投资顾问推荐信托产品,由投资者选择决定购买的产品,财商通与投资者针对每一款产品签订格式化的《信托100产品委托认购协议》,投资者将与认购金额的款项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冻结,当募集额满后,由财商通出面以自己的名义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而投资者将获得电子版《信托合同》。如果募集失败,即该项信托产品本期购买份数未达到最低成立份数,即为流标,资金冻结解除,与认购金额的款项将在1日内分会投资者的账户,财商通不承担任何赔偿或支付利息的责任。
 
这种“凑份子买信托”的模式从法律关系上看,尽管财商通与投资者之间签订《信托100产品委托认购协议》,但只能说明投资者与财商通有资金委托关系,财商通采取隐名代理的方式以聚合的资金购买信托产品,考虑到我国将信托定位为较高风险投资领域进行规范与监管,这种模式的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二、投资需求倒逼金融创新
 
信托100的创新实际上是市场广泛投资需求倒逼下产生的金融创新。在资产管理大变革时代下,信托100风波凸显出投资需求与渠道门槛斗争的激烈。
 
截至4月18日凌晨,信托100网站上本期精选募集资金已达到341.25万元,其中来自三款集合信托产品分别来自方正东亚信托、厦门信托、中航信托公司。即便在4月17日信托业协会公告贴出后,还是有不少拥趸购买信托100产品,金额从100到10万元不等。对于这些投资者而言,这种小钱,之前是不可能直接享受到信托产品平均10%以上的年化收益回报的。无论存 银行 http://bank.jrj.com.cn/ 、购买银行 理财 http://money.jrj.com.cn/ 产品、甚至参加第三方的 财富管理 http://bank.jrj.com.cn/list/sryh.shtml 计划,这些资金就像支流汇入大海一样,被投给城投债、房地产、矿产、过剩工业等传统“融资大户”,金融渠道雁过拔毛,为投资者剩下仅仅略高于定期存款的收益。针对这种市场现象,财商通直言不讳的表示,信托100就是对于投资信托百万门槛的规避。
 
从本质上来说,投资者们通过财商通购买的是基于信托产品发展出来的新型场外衍生品——信托资产份额及收益权。而信托100拟提供的收益权转让平台,更为这种新型场外衍生品提供了配套的二级交易市场。
 
这种将信托产品私募性质公开化的行为早已有之,如银行的 私人银行 http://bank.jrj.com.cn/list/sryh.shtml 部门、券商营业厅、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首当其冲的就是体型庞大的银行非标业务——银行通过设立理财产品的方式,将大量分散资金汇集起来,然后通过信托公司设立单一信托的方式,以“类 贷款 http://bank.jrj.com.cn/list/grxd.shtml ”的形式投放,银行支付5%左右的成本获得不下10%的收益。之前也曾爆出一些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为招揽资金,进行虚假宣传,甚至分拆,声称5万元投资信托的消息。在金融脱媒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更多渠道带来“钻空子”的机会,私募性质的信托产品不断被“创新”成面向公众募集,例如阿里“娱乐宝”就是其中之一。
 
面对目前的市场态势,银监会近年来的态度始终保持为:保持信托产品的私募性质,坚持投资者适当性的原则,同时阻断第三方销售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
 
四、信托100模式所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1、合格投资者及人数要求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第6条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虽然信托份额的名义持有者是财商通,但是本质上却是一个个的投资者,这种模式在人数及投资额上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与信托监管法规的精神相左。
 
2、禁止对自然人转让和拆分转让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根据信托100 的运行模式,虽然信托份额的名义持有者是财商通,但“拆分销售”却是其明显特征之一,该特征触及了法律法规的监管红线。
 
3、自有资金要求
 
《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份额的名义持有者是财商通,但其仅作为代理人,对购买信托产品的资金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权,这使得信托100的资金来源与《信托法》相违背。
 
4、私募标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违规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坚持私募标准,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准确划分投资人群,坚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对象,切实承担售卖责任”、“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对已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形成整改方案”。上述银监会99号文的规定可以看出,监管机构的态度是坚持信托的私募标准,这也是从另外一个侧面体现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价值取向。所谓私募标准,就是对于信托这种风险较高的投资品种,设立门槛,使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适当性)必须与之相匹配。此次信托100打通了信托产品门槛,必然可能使得一些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间接持有了信托产品,可能直接危及金融市场稳定和普通老百姓财富安全。
 
 
在信托100的网站上,甚至可以看到“100元买信托,100%刚性兑付,100款信托产品,100家合作机构,100个发起人,100分用户体验”的字样。业内众所周知,信托刚性兑付的神话近年来早已不复存在,网站对普通投资者采取上述字眼,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的嫌疑,值得商榷。
 
虽然存在争议,但信托100的出现是一种客观的市场信号,说明金融市场呼唤不断创新,投资需求需要得到释放。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异常火爆的今天,如何在监管范围内开展创新,如何在坚持市场价值中释放需求,这是不但是信托行业,更是整个金融领域中的各种主体都必须积极思考、谨慎把握的课题。
 

[1]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ftnref1 曲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期货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杨龙驹,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海市律师协会期货业务研究委员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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