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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东方大律师”标准大讨论

    日期:2006-08-06     作者:新民晚报    阅读:3,122次
     好律师应内外兼修

    ◆沈宗汉

    在我的法官生涯中,结交了许多朋友,其中不免有律师。在我看来,好律师应该内外兼修、为群众所喜爱。内在修养要求律师品德高尚、业务精湛。“德为重,诚为本”,对当事人要负责。曾有一位教授,把自己辛苦作得的手稿交付出版社出版,在等待中,出版社竟把文稿弄丢,不巧教授也死去。出于交情,当时教授也没向出版社要个收据什么。他的家人伤心之余把出版社告上法庭,并请了一个律师作为代理人。那可真是一份难差事,但这个律师想千方设百计,从一份证据也没有,到最后收集了关键、有利的证据,打赢了官司。

    外在的修养,我觉得律师的涵养风度很重要。我曾观摩和注意一些庭审:双方律师在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上较量,在法律适用上雄辩,各不相让;但双方又尊重对方人格,语不伤人。这样,越辩越明,使法官、当事人、旁听的群众明白法律是非,无形中上了生动的证据课、法律课。

    (作者为上海市法学会顾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小丹记录整理。)

    关怀、服务、卓越

    ◆陈长文

    一个律师事务所,一方面要讲公平正义,另外也要成功。成功从世俗的角度来讲要赚钱。这两部分我们都会兼顾而且我们也做得很成功。我们理律人有三个理念:关怀、服务、卓越。

    关怀不仅是对客户还有社会、人类。服务也可以依次类推。卓越当然是服务业非常需要的。我们所非常大,但是我们非常专精,我们的同事在各自专精的领域中共同为客户提供服务。

    另外,我们非常关心社会、关心教育,我们的许多同仁还在大学里面教书,同时我们也会在赢利里面拨出一部分成立文教基金会,以此推广一些法治教育方面的工作,这些工作的进行不但在台湾还有在大陆。

    (作者为台湾理律法律事务所执行长、海基会前副董事长兼首任秘书长,现任台湾红十字总会会长,王小丹记录整理)

    【相关链接】  律师制度及“大律师”

    ◆刘福元

    律师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发展出不同形态。如英国律师制度就将律师职业分为出庭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俗称大律师和小律师。虽有大律师和事务律师之分,但实际上两者并无高低之别,只是执业范围有所不同而已,并不带有褒贬之色彩。

    我国香港地区也沿袭这种律师制度。同为英美法系美国和加拿大,就没有这种职业分类。取得律师执业证后,专做诉讼业务或非诉讼业务,或者混合业务律师自己选择。中国大陆也如此,进入律师行业需要参加统一司法考试,进入之后做什么业务自己选择。而在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有相对严格执业范围,一般不得越界。

    在指称中国境内律师,称某律师为大律师时,一般带有褒扬和敬佩之意,指那些铁肩担道义,追求公平正义,业务精湛的律师。

    (作者为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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