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昌律师事务所替上海某银行代理一起诉讼案件,双方约定律师收费按照案件执行实际收回到账金额20%计付,可事后银行却不愿再付这笔费用。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银行需支付凯昌所报酬131.52万元。 2004年2月3日,凯昌所与该银行约定,由凯昌所代理银行与汇丰发展公司、金帝建设公司借款纠纷案件的诉讼一、二审及执行。凯昌所指派吴律师为银行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执行事宜,律师费依案件执行实际收回到账金额的20%计付。双方约定,如被执行人破产或进行资产重组,通过分配破产财产或企业资产重组收回的款项不属受托方(律师事务所)收回款项,委托方(银行)将对该部分款项不支付律师费。 去年6月,银行与金帝公司、汇丰公司等订立债务清偿协议书,约定金帝公司应向该银行偿付822万元。同时,银行向法院出具变更授权委托书,撤消了吴律师的代理资格。11月下旬,凯昌所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偿付律师服务费。 法庭上,银行辩称实际执行中律师仅向法院申领债权凭证,银行的债权还没有实现。之后,是银行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订立了“债权清偿协议书”,该行为的完成与律师无关,收到的款项属于被执行人资产重组款,银行无需再向凯昌所支付律师服务费。这一观点被法院驳回。 法官点评:凯昌所与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了案件的一审诉讼及案件的执行。尽管银行认为收回822万元是依据“债务清偿协议书”,属被执行人资产重组后支付的款项,但在“债务清偿协议书”中并没有载明该款系由于资产重组而致。相反,该“债务清偿协议书”明确表示,协议生效后银行同意法院中止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在被执行人履约后由银行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的股权。由此可见,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均是凯昌所履行委托合同时所为,据此,尽管银行撤销吴律师的代理人资格,但仍需支付相应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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