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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就两项部门规章征求公众意见

    日期:2011-08-18         阅读:3,901次

    新华网北京8月18日电(记者陈菲、何雨欣)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征求意见稿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为了更好地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健全纳税服务体系,适应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权下放省级税务机关行使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2005年底出台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公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委托人示意其作虚假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注册税务师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采取强迫、欺诈、贿赂、提供回扣、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为了使税收执法督察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优化内部税收执法环境、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2004年颁布实施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进行了修订,拟通过税务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实施。

    公布的《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执法督察应当成立执法督察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实施执法督察,应当提前3日向被督察单位下发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告知督察的时间、内容、方式,需要准备的资料,配合工作的要求等。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应当在被督察单位进行公告。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执法督察工作机构批准,可以不予提前通知和公告。根据工作需要,执法督察可以延伸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或者取证。

    据了解,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对两个征求意见稿分别发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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