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开放措施惠及港律师
日期:2006-06-30
作者: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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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表示,内地与香港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有关法律服务的放宽措施部份颇具突破性,亦为香港律师带来更大的方便和优惠,进入内地提供法律服务。
黄仁龙今日向大律师公会和律师会代表介绍《安排》有关法律服务的新开放措施。
他说,今次有关法律服务的具体承诺有5方面,包括:第1,对与香港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人数现在不作要求,本来是有20名以上,但现在取消了人数要求。
第2方面,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代表,本来是需要在内地有一定的居留时间,现在也取消了这个要求,不需要有最短的时间在内地居留才可以做代表。
第3方面,现在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以内地律师身分从事涉港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第4项是允许香港大律师以公民身分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第5项是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按照有关的规例进行实习。
黄仁龙说,这些措施有一些颇具突破性的,譬如考获内地律师执业资格的香港人可以内地律师身分从事涉及香港的婚姻和继承案件;与及大律师可以公民身分参予内地民事诉讼,这些都是有突破性的意义。
其他3项都为香港律师带来更大的方便和优惠,进入内地提供法律服务。
他指出,这种种措施都是为香港法律界进入内地市场和强化服务提供更多的方便,亦都会吸引更多的香港居民成为内地律师,他相信会广泛受到欢迎。
他表示,将继续和大律师公会和律师会及内地有关的部门保持紧密联络,务求新措施可顺利实施。
他亦会继续探讨怎样能令香港的法律界在内地能有更宽的服务空间,令香港的法律服务和内地的法律服务的合作能够得到更高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