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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外人执行异议恶意提起应有制裁

    日期:2007-06-04     作者:张永军 弋宁    阅读:1,185次
     执行异议制度是为保护善意案外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但在执行该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却常常被恶意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串通、联手作为阻碍法院执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挡箭牌。
恶意案外人执行异议造成如下严重后果:
1、使执行案件久拖不执,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迟迟得不到应有的维护。恶意案外人一旦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相应形式上的证据,人民法院就应当审查,还需要组织听证、合议庭合议,甚至有些案件还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使执行案件长时间拖住而无法执结。
2、破坏了执行工作程序。恶意案外人执行异议,经审查后肯定是不能成立的,是恶意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串通的结果,其目的是阻碍法院执行,实际上已构成了对正常执行秩序的破坏。
3、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无限浪费。恶意案外人异议的提出,造成了人民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不必要浪费。
基于上述原因,特建议建立恶意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制裁措施。一是严格案外人的举证责任,对于案外人没有提供证据的异议不予审查,对于一经审查属恶意异议的,除立即恢复执行程序外,还要对恶意案外人以妨碍诉讼行为加以民事制裁。二是收取相应的办案费用,对恶意异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恶意案外人承担。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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