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这位操着东北口音的律师对记者说,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本月7日发表发言人谈话,称住宅小区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业主所有,这完全是无稽之谈,是物业协会为帮助其会员单位达到长期霸占小区停车费、占有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故意曲解法律。
对于物业协会“《物权法》实施前,(业主要求停车费收益)缺乏相应法律规定,不应讨旧账”的说法,吴树友认为,《民法通则》在描述财产所有权时明确了“所有者得利”的原则,即谁拥有停车位的产权停车费就归谁,与《物权法》的实施时间无关。此外,在《物权法》之前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属业主所有,停车费归业主确定无疑。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兵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对“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收费偏低,物业公司入不敷出”等说法,秦兵认为,如果物业公司认为无利可图可以终止服务,撤出小区。业主则可通过市场选择成本低、服务好的物业公司,这样既保护双方利益,又体现了公平原则。
长期从事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邱宝昌律师认为,停车费归属是物业收费矛盾的延伸,前期物业费是由开发商和物业企业“合谋”确定的,业主没有话语权却是最终的义务承担者,这必然带来业主与物业企业的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停车费矛盾,首选的方案就是废除包干制,物业管理实施酬金制。物业企业定期向业主公布包括停车管理在内的服务成本,业主按成本再支付一定比例利润。账务透明才能赢得信任,减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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