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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贷化解不良资产的法律问题探析

    日期:2021-02-10     作者:汤驰亮( 银行业务研究委员会,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往往不愿接受以物抵贷方式化解不良资产,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没有现金流入,待处理抵贷资产仍然属于不良资产,以物抵贷没有起到化解不良资产的目的,也达不到再次产生利息收入的效果;二是增加管理成本,如不动产的物业管理费、动产的保管费、机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等。

       但事实上,以物抵贷方式在债权的基础上取得了所有权,对债权人的保护明显更进一步,使债权人处置不良资产更加具有主动性、灵活性和物资保障;并且,以物抵贷一般发生于最终流拍之后,实属无奈之举,并非债权人主动而为之。所以,我们必须要接受以物抵贷,必须要研究以物抵贷。

       正是出于以上考虑,接受以物抵贷基本上是为了两害相权取其轻。既然如此,我们就更有必要研究以物抵贷相关的法律问题,以便于在取得所有权的基础上更进一步。

       取得抵贷物之后,核心的、首当其冲的问题是变现,以达到现金方式收回不良资产的目的。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将抵贷物变现的步骤归纳如下:

       一、实现占有

       抵贷物被第三人占用,譬如出租、投入生产等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因为债务人陷入不能还贷的窘境以后,一方面有逃废债务的动机,另一方面有想方设法赚“外快”的紧迫感。即便是被债务人占用,债务人也往往采用第三人实际占用的方式来作为幌子,这样既能给债权人设置障碍,又便于隐匿占用收益。因此,排除妨碍、实现占有,是债权人取得主动性的前提;否则,强龙斗不过地头蛇,债权人只是一个傀儡,处置抵贷资产就是一句空话。

       排除妨碍诉讼,主要可以从两方面着手:

       一是在先抵押(或质押)排除在后租赁,这是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是第三人本身就是非法占有,譬如虚假租赁,债权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程序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排除。最高院执行局最近还出台了一系列的制止虚假租赁的指导案例,指导债权人如何运用、借鉴,作为排除妨碍、实现债权人自己占有的法律依据。

       二、让渡使用权

       实现占有以后,通过出租等方式让渡使用权,能够取得现金流用于收回不良资产。当然,如果不实现占有,延续原有租赁条款债权人能够接受的情况下,取得现金流也未尝不可。

       在此尤其需要提醒的是,为节约成本起见,债权人其实无需办理抵贷物的所有权登记。鉴于抵贷物的种种特殊情况,如税费、原有登记瑕疵、土地性质等等,所有权过户登记可能面临巨的大障碍或者巨额的支出,劳民伤财。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抵债裁定本身认定了抵贷物的所有权。

       无需办理所有权登记即对外出租,能够大大改善债权人的现金流量状况,使抵贷物很快带来现金流入,债权人立竿见影地盘活了不良资产。

       三、化整为零转让所有权

       债权人取得抵贷物后,如果能够整体处置变现当然求之不得,但往往是整体处置无人问津。

       由于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特殊性,对于批量的消费性商品,往往只能采用一批一拍的方式。这种方式,限制了普通消费者竞买成功的可能性,诸如酒(非品牌名酒)、服装鞋帽、车饰配件等等。针对此种情形,债权人在取得抵贷物后,可以采用化整为零方式转让所有权,零敲碎打地实现不良资产地清收。

       有人对这种小打小闹地处理方式嗤之以鼻。但实际上,不良资产处置的难度远超想象,细水长流的方式更显“英雄本色”。类似于基金和股票,基金每天小涨小回,股票总是大起大落,结果大多数基金跑赢了股票;同样,一次性卖出抵贷物果然令人欣喜若狂,但大多数情况下,问题不会这么简单。积小胜为大胜,不免是一种有效手段。

       这种方式对于不动产其实也能适用。譬如写字楼,可以分隔以后以小单元出售;譬如厂房土地,可以改造成标准化厂房分割出售。笔者曾经有过这样的成功案例,债权人将写字楼整层买下,分隔装修后,成功实现销售,全部收回了装修费用和不良资产,可谓神来之笔。

       四、转化为对外投资

       把抵贷物转化为对外投资,较为常见的是机器设备。机器设备一般具有专用性,变现价格起伏很大,一旦无人问津,机器设备很可能是废铁一堆;较少有可能刚好为买受人所急需,故而竞得高价成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实物形式出资,实物的应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把抵贷物转化为股权,往往能够发挥其最大效用,尤其当抵贷物是机器设备之时。

       当然,转化为对外投资只是手段,最终目的是为了收回不良资产;所以,需要以取得分红、股权转让等方式将股权变现。笔者曾经有过成功案例:抵贷物为一台德国进口设备,被债权人作为投资于抵押人的同类生产厂家,用于扩大生产规模;该生产厂家取得设备后,集约化效应明显发挥,最终分红、股权转让,完全以现金方式收回了不良资产。细究这种方式,深有曲径通幽之妙。

       对抵贷资产减少管理费用的支出,也值得关注,因为事关抵贷物的净收益。

       首先是减少税务支出,尽快将抵贷物纳入抵贷资产核算。有的债权人以尚未办理过户、尚未实际占有为据,仍然将抵贷物作为债权进行核算,甚至还在计提利息收入,由此增加营业税、所得税支出,实在是贻笑大方。纳入抵贷物核算,可以计提折旧或者跌价损失,以此减少所得税应纳税额,以此停止计息减少营业税支出,名正言顺、光明正大地减少税务支出,方为明智之举。

       其次是协商减少管理费支出,控制现金流出。譬如物业管理费,抵贷物登记在债务人名下之时,物业公司无法实现收费,以物抵贷转至债权人名下,一下子全额收费,债权人当然可以讨价还价,争取利益均衡。

       由于笔者水平有限,以物抵贷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诸如证券化、打包处置等等,难以尽述。此文仅作抛砖引玉,供专家学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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