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加,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为了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省财政厅提出了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 见,并由省政府批转执行。
据了解,《意见》调整了经济困难标准,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面。将原来确定的法律援助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和农牧区贫困人口”,调整为“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农民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元,牧民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元”。同时,《意见》分三年逐步提高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保障标准,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从2007年起,省级财政承担的法律援助经费在人均0.05元基础上,分三年分别提高到每人0.10元,每人0.15元,每人0.20元;州(地、市)财政承担的法律援助经费在人均0.15元的基础上,分三年分别提高到每人0.20元,每人0.25元,每人0.30元;县级财政承担的法律援助经费在人均0.15元基础上,分三年分别提高到每人0.20元,每人0.25元,每人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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