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认证,岂可随口解释?
日期:2006-04-07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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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陈江“再质疑”牙防组“记者说明会”
《上海法治报》 2006年4月7日|律师之窗| 作者:党文俊 实习生 沈卉
近日,上海律师陈江起诉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以下简称牙防组)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3月21日下午,牙防组召开“记者说明会”,就质疑作出回应。
陈江律师对牙防组的解释是否满意?第一次打公益诉讼的他又有怎样的感触呢?
反驳:不满意牙防组的解释
笔者:牙防组副组长张博学在“记者说明会”上承认牙防组不是权威机构,称自从2003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施后,已经停止认证,现在处于过渡期。您对这个“过渡期”的提法怎么看?
陈江(以下简称陈):这个说法肯定站不住脚。1991年国务院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2003年的新条例未生效前,这个老条例一直在规范产品质量认证。
再者,“认证”这是一个严肃、严格的法律用词,认证活动属于法律活动。既然牙防组说自己是“认证”,那么应该依照认证规范和规则,要有明确的程序、科学依据和标准,这些不能是随便说说的。
笔者:牙防组的官方网站显示,2004、2005年他们依然在进行认证,与他们之前的说法相矛盾,你是怎么看的?
陈:显然,牙防组在记者会上撒谎,他们并没有给出事情的真相,我不满意牙防组的解释。
笔者:关于另一个质疑——商业交易问题,对牙防组“只有合格的产品才接受商业捐赠”的说法,您是怎么看的?
陈:那么我想问,为什么捐赠中没有不申请认证的企业?为什么只有做过认证的企业才做捐赠?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应该站在一个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角色上,不能有任何经济上的关系。这一点,《认证认可条例》第14条也明确规定。牙防组在记者会上没能自圆其说,反而自相矛盾,越解释越糊涂。
进展:补充证据
笔者:现在这桩案子到了哪一阶段了?
陈:还在立案审查。3月5日,法院让我补充证据,3月19日,我交了补充证据。
笔者:补充哪方面的证据?
陈:牙防组和卫生部直接侵权的证据。
笔者:“直接侵权”怎么搜集?
陈:挺困难的,我收集了2个。一个证据是录音资料。我在收集这份证据动了很多脑筋。牙防组做产品认证的委员会——口腔保健用品专家评审委员会共有12位专家,其中2位是上海教授。我找到其中一位,问了他一些认证的问题,并将这段15分钟左右的谈话录了下来。据这位专家说,实验是在北京做的,他们专家过去后,把结果讨论一下,这个认证就算完了。另一个证据,是本人作为原告写的当事人陈述报告,就是记录了事件的来龙去脉。
公益诉讼:为百姓讨一个说法
笔者:第一次打公益诉讼,你有何感触?
陈:还是蛮难的,举证、立案都是。现在没有明确的公益诉讼法,整套制度建立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中。
笔者:你对这些困难有思想准备吗?
陈:有的。我做此案之前也有心理准备的,不管怎样,做到现在这个程度,程序至少是要走完的。案子应该有一个定论、结果。
笔者:一份关于口腔防治的管理办法已经在起草过程中,这意味着你的这次诉讼已对立法有所推动。那么,你的目的是否已经达到?
陈:我的目的不仅是这样。我所希望的是,法院确认牙防组认证行为违法。牙防组对于以前的违法行为,要给老百姓有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