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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成年子女学费得到法院支持 供孩子上大学不是法律义务

    日期:2007-08-15     作者:潘从武 陈铁军    阅读:1,672次
    

近日,随着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离婚案尘埃落定,法院在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并对财产、债务作出处理的同时,对于本案原告尚英拒付子女学费的行为,法院并未反对。
1985年6月,尚英与吕岗经人介绍相识、结婚,一年后生一女(现在某大学读三年级);1988年4月,又生一子(现在某大学读一年级)。2003年2月至2006年8月,尚英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吕岗离婚,均被驳回。2007年年初,尚英再次向法院提出,要求与吕岗离婚。对此,丈夫吕岗称,如要判决离婚,也应对儿子上大学的学杂费、生活费一并作出明确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4次起诉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原、被告孩子均已成年,上大学的费用不宜在本案中直接作出判决,遂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吕岗不服,提出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维持原判。

点评

现实生活中,父母支付成年子女上大学的费用是很正常的事,但是,眼下越来越多的父母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支付成年子女上大学的费用。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对接受大学以上学历教育或走上社会的成年子女并无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例外。当然,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绝大部分情况下,接受大学以上学历教育的子女是不能独立生活的,绝大部分家长也是自愿支付抚养费的。但是父母履行的只是道德义务,而并非法律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不具法律强制性。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原、被告的子女均已成年,并接受大学学历教育,且无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故被告吕岗要求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儿子上大学的费用问题,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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