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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宝"诉讼战打16年 国家文物局也被告上法庭

    日期:2007-05-08     作者:法制晚报    阅读:1,854次
     珍宝埋地下几十年前被挖出 几经周转被贼“卖”给博物馆 为归属问题 原持有人从1991年开打官司

“夺宝”诉讼战一打就是16年

因批复“是出土文物应收归国有” 国家文物局也被告上法庭 原告要求撤销批复的要求一审被驳回

因为小偷将从他人家中偷来的文物青铜罍“卖”给了博物馆,于是引发了一场博物馆和青铜罍原持有人余临昌之间长达十几年的诉讼官司。

两年前,这件文物因为国家文物局的一纸批复被“收归国有”,于是余临昌又状告国家文物局要求撤销该局所作的批复并赔偿其损失。

据了解,余临昌状告国家文物局一案已被市二中院驳回。记者今天获悉,不服一审判决的余临昌再次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北京市高院的二审审理之中。

解放前

深埋地下被挖笋人刨出

今年62岁的余临昌是天津市科委退休干部。他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这件“国宝”被发现的过程。

余临昌说,他的岳父姜寄君家住湖南省宁乡县毛公桥乡游草塘村,原来是当地的地主。

解放前的一天,他的岳父在屋后刨竹笋,结果发现埋在地下的一个长满铜锈的坛子。

姜寄君把坛子抱回了家。解放后,他害怕坛子为自己惹来麻烦,就将坛子埋在了自家厨房的地窖里。就这样,这个坛子在地下一埋就是几十年。

1981年

被赠识货人再度见天日

余临昌说,姜寄君的小女儿姜秋云在上世纪70年代与清华大学毕业的他相爱并结婚。婚后姜秋云告诉他,家里有一个坛子,听说能买下半个长沙。

懂得一点文物常识的余临昌非常想见识一下这个“宝贝”,但由于两人婚后一直没有回湖南,这个“见面”一直推迟到了1981年。

当年,已是清华大学研究生的余临昌携妻儿一起回到故乡湖南,并拜见了岳父。

余临昌说,临走前,岳父应女儿的请求,从地里挖出了坛子,送给了他们。

1981~1990年

寄存他处“主人”赴美求学

在回北京之前,余临昌将坛子放在了湖南宁乡的一个表妹家暂存。

1982年,余临昌去美国留学,此后铜罍一直在其表妹家存放。可是,1984年他的表妹也要去美国,不能再为他保存了。余临昌得知后,给他在益阳的姐姐写了封信,让姐姐把坛子搬回去存放。

1986年,余临昌学成回国后回到老家益阳,又一次看到他心爱的坛子。当时余临昌已定下来要到天津工作,他本来想把坛子带到天津,但是因为当时自己住在办公室,没有存放坛子的条件,于是余临昌还是决定把坛子暂存在姐姐家。

1990年底

亮相博物馆

捐献者竟然是贼

余临昌说,1990年底的一天,他姐夫王某告诉他,说坛子不知道什么时候丢了,余临昌立刻回到了益阳处理此事。

很快,他发现坛子出现在益阳市博物馆,下面有个牌子,写的是商朝时代的文物,由胡某捐献。

博物馆的人说,坛子是他们在市场发现有人要当废铜卖,就买了回来,是他们使文物幸免于难。余临昌百思不得其解,他根据捐献者的名字,联想到和外甥一起住过几天的小男孩胡某。当着他们的面,胡某承认了自己盗窃坛子的事实。他们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

余临昌告诉记者,胡某向警方交代,当时益阳市博物馆正在举办马王堆出土文物展,他发现这些文物和在余临昌姐姐家见到的坛子相似,就去询问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把东西拿来看看并说有奖励,之后胡某偷了坛子给了博物馆。

益阳市博物馆分两次给了胡某800元钱。

经国家文物局文物鉴定专家组鉴定,坛子为距今约三千年的商代晚期王室用青铜礼器——罍,属于国家一级文物。

当事者说

益阳市博物馆:

此为出土文物应归国家所有

益阳市博物馆的有关人士在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说,铜罍确实是小偷偷来的。

在得到该铜罍后,博物馆的工作人员曾到余临昌的姐姐家和文物出土地了解情况,证明余临昌的岳父挖出铜罍后未报告政府,并私自藏匿,后证明该铜罍确实是解放后的出土文物。

工作人员认为,判断文物应归国家所有还是归个人所有的标准是,该文物是传世文物还是出土文物。既然已证明铜罍为出土文物,那么不管是小偷偷来的,还是主动上交的,都应归国家所有。

诉讼历程

1991年5月31日

余临昌向原益阳市法院起诉,请求益阳市博物馆返还被盗文物。

1995年9月5日

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益阳市博物馆将历史文物铜罍返还给余临昌。法院认为,涉案青铜罍为珍贵历史文物,博物馆提出的该文物是解放后出土无证据认定,余临昌提出该文物是传世文物的主张应予支持。

判决之后,益阳市博物馆不服,提出上诉。

1996年7月4日

益阳市中院作出中止诉讼裁定,理由是刑事案件没有审结,应该由公安机关查清楚后,再由法院审理。

2004年4月

益阳市中院对余临昌状告博物馆案作出判决,益阳市博物馆是在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对青铜罍进行保管,而并非擅自占有,因此益阳市博物馆不是此案适格主体,遂驳回余临昌的起诉。

2005年9月12日

国家文物局向湖南省文物局作出《批复》,内容为:“你省益阳市博物馆于1989年3月征集到的商末周初青铜罍,系国家珍贵文物。经调查,该文物于1964年出土,在性质上属于出土文物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出土文物应归国家所有。”

2006年1月

余临昌因不服国家文物局所作《批复》,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批复》,并责令国家文物局督促下级部门湖南省文物局和益阳市博物馆返还青铜罍。

2006年6月13日

市二中院作出行政裁定,以余临昌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余临昌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9月19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高行终字第344号行政裁定,认定国家文物局所作《批复》是针对湖南省文物局作出的内部答复,该行为并未直接影响余临昌的权利义务,对余的起诉应不予受理,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2006年8月24日

余临昌不服国家文物局所作《批复》,第二次向北京市二中院起诉。

2007年2月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余临昌已针对国家文物局所作《批复》提起过行政诉讼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行政裁定的情况下,其再次针对《批复》提起诉讼,是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此后,余再次上诉至北京市高院。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专家观点

文物收藏应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所有权

中国消费者维权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而该法同时也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等几种方式取得文物,这样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邱宝昌律师说,综合本案,如果能证明余临昌的岳父在解放前通过正当的途径取得了文物的所有权,就应当受到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余临昌通过生前赠与或者死后继承的方式,取得文物的所有权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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