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执行时间为每年7、8、9三个月,并按实际工作日计算,这一标准自2008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根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各单位应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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