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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第一案二审审结

    日期:2008-07-14     作者:上海法治报    阅读:1,571次
    被称为 “中国金融第一案”的海南华银金融巨案日前在海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审理。曾经是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大连证券法人代表董事长的石雪以及另一名被告梁勇出现在被告席上。

    今年1月8日,海口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对石雪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决定对梁勇执行无期徒刑。判决后,公诉机关认为海口中院对石雪贪污罪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遂提起抗诉;同时,石雪及梁勇也提起上诉。

    7月9日,二审庭审结束后,省高院没有当庭宣判。

指控罪行一

石雪贪污2.6亿余元

    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石雪利用其海南华银临时负责人、大连证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采取签订虚假合同、融资平帐、转移截留上缴利润等手段,侵吞大连证券公司公款23668.412万元,侵吞海南华银公司公款 2794.72万元,共计26463.1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石雪还挪用大连证券公司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挪用公款11939.36万元,数额巨大,且有6322.7774万元尚未退还,应依法严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雪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梁勇与石雪相互勾结,侵吞大连证券公司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贪污公款1709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梁勇与石雪相互勾结,挪用大连证券公司公款,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挪用公款10439.36万元,数额巨大,且有4822.7774万元未退还,应依法严惩。在贪污、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勇是从犯,可从轻处罚。

指控罪行二

私分国有资产

    法院一审查明,大连证券公司未经董事会决议,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消、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精神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海南赛格、大连证券等公司及所属营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会议纪要》的要求,对大连证券公司不再追诉单位的刑事责任,只依法追究单位犯罪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石雪是大连证券公司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予惩处。

指控罪行三

金融凭证诈骗

    法院一审查明,海南华银公司、大连证券公司伙同河北省证券公司秦皇岛证券交易营业部、广发北方证券公司、秦皇岛市商业银行、无锡商行天湖支行、新华证券公司等单位,利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诈骗中国人民银行巨额兑付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因海南华银公司、大连证券公司已被停业整顿、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对海南华银公司、大连证券公司不再追诉单位刑事责任。

    在单位共同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中,海南华银公司、大连证券公司分别与新华证券公司及被告单位秦皇岛营业部、广发北方证券公司、秦皇岛市商业银行、无锡商行天湖支行相互勾结,伪造协议书27份,“代售授权书”3份,伪造未兑付的代保管凭证43684笔,金额共计140876.4万元 (其中本金110550.8万元,利息30325.6万元),共同实施金融凭证诈骗犯罪。被告人石雪是海南华银公司、大连证券公司金融凭证诈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指控罪行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大连证券公司通过其下设的解放街营业部、瓦房店营业部、中山路营业部三家营业部,共销售虚假国债243495.31万元,目前尚未兑付的金额约为777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大连证券公司已被关闭,不再追诉单位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石雪是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指控罪行五

合同诈骗

    大连证券公司与晓峰公司签订所谓 《国债认购与托管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目的不是为了认购国债而是为了处置总装备部的兴隆物业项目、兆龙饭店30%股份及对中兴信托投资公司1200万元的到期债权等资产。大连证券公司将晓峰公司的25000万元资金挪作他用到期不能归还的行为系民事违约行为。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 (二)项之规定,大连证券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被告人石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日前,海口市中级法院一审后认为,综上所述,被告人石雪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勇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判决称:决定对石雪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决定对梁勇执行无期徒刑。

最新进展

公诉机关抗诉石雪梁勇上诉

    海口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对石雪贪污罪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于是抗诉称:石雪7次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累计贪污数额高达2.6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石雪一人犯数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极大;石雪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同时,石雪提起上诉称:一审关于他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罪名不成立;一审判决对于他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 (未遂)、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过重。

    梁勇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公司属认定事实错误,且与法相悖;原审认定其犯贪污罪及挪用公款罪是错误的。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省高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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