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5日,上海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临时管理规约》等三个示范文本的通知”。本文对比2015年和2021年《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后,就修改部分进行解读。
| 时间 |
文本名称 |
备注 |
| 2003年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临时公约》 《业主公约》 |
不建议继续使用 |
| 2004年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临时公约》 《业主公约》 |
不建议继续使用 |
| 2008年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临时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
不建议继续使用 |
| 2015年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临时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
除《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外,其他文件不建议继续使用 |
| 2021年 |
《临时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
建议使用 |
2021年《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分为规约一《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规约二《专项维修资金筹集》。
| 2021年 规约一 |
2015年 |
| 第一条 基本原则 本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价、审计、增值以及使用方案制定、费用承担、账目公布、账户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的约定。 |
第一条 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____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续筹、补建、增值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
解读&提示:
本次修订首次将“使用人”纳入规约的约束范围,但并未对“使用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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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 规约一 |
2015年 |
| 第二条 账户管理 本住宅小区业主授权业委会代为与业主大会账户开立银行签订《业主大会账户开立银行委托合同》。本住宅小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的,授权业委会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业主大会账户代理记账合同》。 |
第二条 维修资金账户管理 本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代为与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维修资金代理记账等机构分别签订《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委托合同》《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代理记账合同》。 |
解读&提示:
将“业主大会”调整为“业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表述保持一致,此处授权主体仍为全体业主,而非个别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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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 规约一 |
2015年 |
| 第三条 资金使用一般原则 本住宅小区房屋设施设备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等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维修、更新、改造等方案经相关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并列支: (一) 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二)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物业的共用部分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七条 维修费用承担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物业共用部分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解读&提示:
① 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前提,即只能用于房屋设施设备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② 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流程,即先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方案,再经相关(部分或者全部,取决于部分共有还是全体共有)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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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 规约一 |
2015年 |
| 第四条 紧急维修资金使用特别原则 房屋设施设备场地等共用部分存在以下安全隐患、影响正常使用或者危及房屋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 水泵、水箱(池)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由街镇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二次供水设施已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 电梯故障,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停运的; (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四) 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五) 屋顶或外墙渗漏等情况,严重影响房屋使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六) 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其他情形。 上述紧急维修工程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后,制定后续维修、更新方案,经业委会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审核,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业委会不履职或无法正常运作,且已出现影响房屋正常使用或者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区房管局组织代为维修,业主大会账户开户银行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区房管局。 |
第五条 维修资金使用 业主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使用维修资金: (一) 物业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共用的部分维修、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1、存在以下安全隐患、影响正常使用或者危及房屋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而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1)给排水系统中设备控制箱柜、蓄水池、水泵、上水管道、下水管道、污水池、排污泵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的; (2)电梯运行系统中轿厢、升降轨道、曳引机、钢丝绳、基坑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由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3)消防设施设备中消防中央控制系统、消防供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正压风系统、消防水泵(房)、消火栓箱、灭火器具、消防外部结合器、防火门损坏等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4)屋顶、屋面、地下室发生积水或严重渗漏,外墙面渗漏水或有脱落危险,经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证明的。
2、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其他情形: 上述紧急维修工程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后,制定后续维修、更新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经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提供的审价机构审核,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业主委员会不履职或无法正常运作时,全体业主授权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按约定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
解读&提示:
①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73条,明确了属于紧急维修的情况。
② 明确了紧急维修情况下的使用流程:
a. 紧急维修情况的确认必须有相应的书面证明,包括整改通知、鉴定证明等。
b. 物业服务企业在紧急情况发生时立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制定后续的维修、更新方案(不包括改造)。
c. 后续维修、更新方案经业委会同意和审价机构审核。
d. 针对业委会不履职或者无法正常运作时,而紧急情况又将影响房屋正常使用或者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区房管局可以组织代修,但费用由全体或者部分业主承担。
注:区房管局代修的,费用的支付无需召开业主大会,可以直接由业主大会账户开户行进行付款。此条款一方面体现出“谁的房屋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对业主必须承担的公共安全责任。故在通过条款时不应对此修改或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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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 规约一 |
2015年 |
| 第五条 直接授权金额的资金使用特别原则 (一) 房屋设施设备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___元以下,且每年度该类维修工程的资金累计总金额在___元以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二) 房屋设施设备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__元以上__元以下,且每年度该类维修工程的资金累计总金额在___元以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维修、更新方案,报业委会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
第五条 维修资金使用 (二) 物业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费用在___元(不大于500元)以下且每年度使用该类维修工程的资金总金额在元以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三) 物业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费用在___元(不大于501元)以上元(不大于2000元)以下,且每年度使用该类维修工程的资金总金额在___元以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维修、更新方案,报业委会同意后,由物业公司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四)除上述三项以外,有关物业设施设备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公司制定维修、更新方案,经本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2/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2/3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
解读&提示:
① 新增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房屋的“改造”。
② 取消额度范围,由业主自行约定,最大限度尊重业主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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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 规约一 |
2015年 |
| 第六条 方案制定和实施 (一) 方案的制订: 物业服务企业编制或委托专业单位编制的方案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实施范围、预算总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施工单位选择方式、决算方式、实施时间等内容,并提交业委会; (二) 方案的完善: 业委会应当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完善使用方案; (三) 方案的决定: 业委会应当依据本专项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小组表决等程序依法依约作出决定,并在本住宅小区内公告; (四) 施工单位的落实: 业委会代表业主大会、业主小组与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签订物业共用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施工合同; (五) 工程项目的施工: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决定的方案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向业委会提交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情况的书面报告和列支费用; (六) 施工费用的审核: 业委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情况的书面报告和费用列支清单进行审核;符合本专项规约第七条资金审价范围的,还应当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审核通过或经审价后,向专户银行发出同意划转专项维修资金通知,并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在本住宅小区内公告。 |
第六条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按下列程序制定并组织实施 (一) 制订方案:物业服务企业编制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项目名称、实施范围、预算总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施工单位选择方式、决算方式、实施时间等内容,并提交业主委员会; (二) 完善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征求业主的意见,完善使用方案。 (三) 决定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使用方案提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表决通过,并在小区内公告; (四) 落实施工单位: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签订物业共用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施工合同; (五) 组织项目施工: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施工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情况的书面报告和列支费用; (六) 审核施工费用:由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情况的书面报告和费用列支清单进行审核,应当审价的,经审价后向专户银行发出同意划转维修资金通知,并将维修资金使用的情况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
解读&提示:
① 新增方案制订可由专业单位编制。
② 明确业委会是施工合同签订主体,代表业主大会/业主小组。
③ 明确需要审价的范围,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合规性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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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 规约一 |
2015年 |
| 第七条 工程审价 除规定的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外,本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需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 属于本约定第四条紧急维修类型的工程项目; (二) 工程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下___万元以上的; (三)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决定审价的; (四) 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标准应当审价的。 |
第八条 维修资金审价 除规定的维修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应当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外,本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费用也需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 属于本约定第五条第(一)项紧急维修项目; (二) 维修项目金额在___元以上的或者维修单价在___元/平方米以上的; (三)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决定审价的; (四) 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标准应当审价的。 |
解读&提示:
① 将“维修项目”改为“工程项目”,避免产生歧义,让表述更规范。
② 从规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角度,规约鼓励对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也进行审价(金额下限由业主自行决定),取消了维修单价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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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 规约一 |
2015年 |
| 第八条 财务审计 业主大会账户的收支情况按下述方法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一) 年度财务审计。每年 月份(不得晚于6月)之前,业委会应当委托审计机构对上年度进行审计;业委会逾期未进行审计且经街镇督促仍未整改的,本住宅小区业主同意授权街镇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二) 换届财务审计。业委会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的___日内,由业委会换届改选小组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报告应当在本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告不少于30日。 |
第九条 维修资金审计 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按下述方法进行审计: (一)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的___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委托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提供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二)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进行审计的,由___(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委托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提供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审计,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被违规、违约使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解读&提示:
① 年度财务审计的范围包括了业主大会账户下的三个子账户,即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公共收益账户和业委会工作经费账户。
② 年度审计时,业主可以在业委会不启动审计的情况下,授权街镇委托审计机构。
③ 换届审计时,委托审计机构的主体由街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委员会调整为换届改选小组。
④ 审计报告的公告时间应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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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 规约一 |
2015年 |
| 第九条 账目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每年1月、7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下列情况: (一) 专项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 发生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上述收支账目公布信息分别张贴于本住宅小区公告栏、___、每个门牌幢出入口。业主对收支账目有异议的,业委会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的___日内接受业主查询。 |
第十条 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账目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每年1月、7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下列情况: (一) 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 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 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和部分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五) 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分别张贴于小区公告栏、___、每个门牌幢出入口。业主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的___日内接受业主查询。 |
解读&提示:
① 规约中仅就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开予以约定,公共收益的公布可以详见《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② 增加业主对“收支账目”的监督权,如有异议可以要求查询,业委会应当在限定期限内提供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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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 规约一 |
2015年 |
| 第十条 资金增值 本住宅小区业主授权业委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使用情况、房屋设施设备场地等共用部分老旧程度,综合考虑并确定本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存款中定期比例占__和活期比例占___。 |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增值 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维修资金金额和使用情况,以及房屋本体和设施设备场地等物业共用部分老旧程度,确定本小区维修资金存款中定期和活期的比例。 |
解读&提示:
要规约要求业主委员会直接明确存款定期和活期的比例,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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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 规约一 |
2015年 |
| 第十一条 矛盾纠纷调处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由街镇、居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或业委会无法正常、规范化运作时,经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本住宅小区业主同意授权居委会代为履行业委会的职责。 |
无 |
解读&提示:
① 拓展人民调解作为矛盾化解方式,降低业主维权成本。
② 在特殊情况下,居委会可根据业主的授权,代行业委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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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 规约一 |
2015年 |
| 第十二条 违约的特别处理 业委会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或越权签订施工合同,不得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 专项维修资金被违规、违约使用的,业委会或者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委会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或越权签订施工合同,不得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 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解读&提示:
明确了违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业委会和相关业主均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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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 规约一 |
2015年 |
| 第十三条 生效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决议依法通过。本规约自___年___月__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依法补充,补充条款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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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___年___月__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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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 规约一 |
2015年 |
| 第十四条 本规约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 街镇,是指本住宅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 居委会,是指本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三) 业委会,是指本住宅小区依法组建的业主委员会。 (四) 区房管局,是指本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五) 审计机构是指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账户开立银行合作的专业机构。 (六) 审价机构是指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账户开立银行合作的专业机构。 (七) 全体共用部分,是指以下设施设备场地: 1、物业服务企业用房、业委会用房、居委会用房、社区活动室、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消控室、垃圾箱房; 2、按规划配建的共有车库、共有绿化、道路、共有场地; 3、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主要有:____; 4、其他依法归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____; (八) 部分共用部分,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水箱、水泵、电梯、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归部分业主共有。 其他依法归部分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场地:____。 |
无 |
解读&提示:
明确了全体共用部分与部分共用部分。
| 2021年 规约二 |
2015年 |
| 第一条 基本原则 本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筹集方面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
无 |
解读&提示: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筹集的表决规则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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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 规约二 |
2015年 |
| 第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再次筹集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金额的30%时,按下列第__、__项方式再次筹集。再次筹集后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首次筹集金额: 1、凭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单,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大会账户开户银行一次性交纳; 2、分___次交纳,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并在___日内转入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内; 3、按___元/平方米逐月交纳,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费时予以代收,并在___日内转入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内; 4_____________. |
第三条 维修资金筹集、补建与再次筹集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筹集、补建、再次筹集维修资金: (一) 按照相关规定交纳首期维修资金;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___、___项方式补建: 1、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___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 2、分___次交纳,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次不少于___元/平方米交纳补建; 3、_____________. (二) 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___项方式再次筹集。再次筹集后维修资金余额,配备电梯的物业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7%;不配备电梯的物业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5%: 1、分期交纳的,按___元/平方米逐月交纳,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收,并在___日内转入维修资金分户账内; 2、凭维修资金交款单,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一次性交纳; 3、_____________. |
解读&提示:
① 明确了再次筹集后的金额应当和首次筹集时的金额保持一致或者高于首次筹集的金额。
② 规约删去了关于“补建”的内容,小区如有需要补建的情形,建议业主大会在制订规约时明确参照本条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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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 规约二 |
2015年 |
|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补充 本住宅小区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第__、__、__项方式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一) 业主大会决定将部分全体公共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每季度末予以结算,次月___日前补充入业主大会账户内的公共收益子账户,补充比例为该季度全体公共收益总额的___%(高于50%)。 入账的公共收益自入账之日起___日(一般不跨月)内转入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内。 (二)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大于首期筹集金额的30%,但不足首期筹集金额___%时,按照下列第___项的方式进行补充: 1、按___元/平方米逐月交纳补充; 2、__________; (三) _______ 。 |
第四条 维修资金补充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第__、__、__项方式补充维修资金: (一) 授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入,扣除管理服务成本和业主大会决定用于补充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费用后的公共收益,按照以下第___种方式纳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银行账户: 1、每季度末予以结算,次月5日前补充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 2、__________; (二) 维修资金余额大于首期筹集金额30%,但不足首期筹集金额___%时,按照下列第___项的方式进行补充: 1、按___元/平方米逐月交纳补充; 2、________; (三) ______。 |
解读&提示:
① 强调了公共收益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高于当季度公共收益的50%。
② 明确了资金的补充方式,即先补充至公共收益子账户,再转入专项维修资金子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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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 规约二 |
2015年 |
| 第四条 矛盾纠纷调处 业主经催告后仍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本住宅小区业主同意(授权/不授权)业委会依法提起诉讼。 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由街镇、居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或业委会无法正常、规范化运作时,经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本住宅小区业主同意授权居委会代为履行业委会的职责。 |
无 |
解读&提示:
允许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对经催告仍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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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 规约二 |
2015年 |
| 第五条 生效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决议依法通过。本规约自___年___月__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依法补充,补充条款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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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___年___月__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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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 规约二 |
2015年 |
| 第六条 本规约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 街镇,是指本住宅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 居委会,是指本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三) 业委会,是指本住宅小区依法组建的业主委员会。 |
无 |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