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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低保户指派律师帮她打官司
日期:2007-09-27
作者:珠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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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李某于1993年1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从2000年起,李某开始在外包养情妇,经常夜不归宿。
一年后,曾某发现丈夫有第三者的隐情,两人开始经常吵闹。但李某不知悔改,甚至还打骂曾某。2004年,李某丢下尚未成年的子女离家出走。
2007年2月李某向顺德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曾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和丈夫的离婚诉状后,欲哭无泪。无奈之下,曾某来到了区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
由于曾某属于低保户,又要抚养两个读书的子女,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区法律援助处在审查了她提交的有关材料后,立即指派了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张律师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了解到李某有第三者,并遗弃家庭离家出走,不给抚养费的事实,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建议被告曾某提起反诉,要求对方赔偿5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张律师针对原告李某的起诉提出充分答辩,指出李某有第三者,且遗弃家庭的过错行为。经过审理,法庭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意见,并当庭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由原告李某赔偿损害赔偿金3万元给被告曾某。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律师点评
由于双方同意离婚,本案争议焦点就在于原告是否有过错,应否赔偿被告损害赔偿金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法庭质证查实的事实看,原告自2004年就离家在外与第三者同居,未尽家庭抚养义务,其行为属于严重的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原告存在过错,因此,被告有权要求原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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