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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出台申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新规

    日期:2007-10-17     作者: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网    阅读:1,917次
    近日,市政府下发了《呼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有住院医疗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和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服务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凡愿意承担居民医疗保险服务的,均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据了解,申请成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执业许可证副本;二、大型医疗仪器清单;三、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住院诊疗项目量(包括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人均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服务的能力;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提交材料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和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对合格的颁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在获得居民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并向社会公布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计算机系统并与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对居民医疗保险服务实行微机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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