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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下月起律师费明码标价 三种形式供选择

    日期:2003-07-28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8,061次
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已发文制定《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两年)》,明确规定了律师收费标准,新规定从今年8月15日起试行。《办法》规定,律师服务费的定价形式分为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协商收费三种形式。 三种收费形式可供选择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服务活动。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计件收费适用于各类诉讼、仲裁及案件执行法律事务。采用计时收费或计件收费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或向下浮动20%。 协商收费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依据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协商收费适用于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它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如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或审查修改各种法律文书、参加项目谈判、公司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办理见证、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等。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协商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风险费不高于总额30% 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案件,应委托人的要求,可以采取风险收费的计价方式。风险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风险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诉讼或申请执行总额的30%。 违规收费追究律师责任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律师服务费和预收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年度收支情况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后分别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价格、司法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不按适用范围确定收费方式的;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在收费过程中弄虚作假欺诈、哄骗委托人的;未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收费的等。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律师个人私自收费的;不报送年度收支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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