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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律师指月租费四“违法” 矛头直指电信业

    日期:2008-02-26     作者:编辑 慧美    阅读:2,211次
河北一律师指月租费四“违法”

漫游费听证会及降价方案尘埃落定后,河北沧州律师韩甫政近日又将矛头直指电信业,致函国家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请求取消固定电话用户和手机用户的月租费。

记者昨日获悉,韩甫政已于1月10日发特快专递给国家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但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回复,他决定在今年“3·15”前后再次致函,要求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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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指月租费四项“违法”

“电信运营商收取电话月租费与我国《合同法》、《价格法》、《公司法》相抵触,并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韩甫政上书发改委和信产部说,月租费与现行法律存在“四大冲突”。

首先,电信运营商收取月租费违反了《合同法》中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

韩甫政认为,“支付租金”就应当占有相应的“租赁物”,比如租汽车、租房分别占有相应汽车、房屋等。电信运营商向电话用户收取月租费,双方也应该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可用户交纳月租费什么也没有得到。

“9亿多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用户以交纳月租费的形式支付了租金,月租费的‘租赁物’又是什么呢?什么也没有。”

其次,电信运营商收取月租费违反了《价格法》相关规定。

“运营商和电话用户是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交费属服务价格,电信运营商的线路资源、设备资源是签订服务合同、履行服务合同义务的必备条件,而不是服务合同的内容,月租费存在的本身就与《价格法》所规定的服务价格相抵触。”韩甫政说。

第三,月租费还与《公司法》规定相抵触。

韩甫政认为,一个公司的成立应当具有经营所必备的条件,但电信部门让数以亿计的电话用户以初装费、月租费的方式来给电信运营公司出资,广大用户却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

最后,电信运营商与电话用户这对民事主体之间,根本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

韩甫政认为,无论是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还是电信条例,都规定有“公平”原则。

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但电信运营商与电话用户这对民事主体之间,根本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却让电话用户承担月租费之“义务”,公平之秤已完全倾斜到电信运营商一边了。

一个多月未收到任何答复

基于上述原因,韩甫政于1月10日向发改委和信产部法规司发出特快专递,要求取消固定电话用户和手机用户的月租费,但一个多月来也未收到任何答复。

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两部委时,被采访人士均表示并不知情。

信息产业部法规司的工作人员说:“对于韩甫政所寄出的特快专递,并不清楚。而取消月租费不属于法规司管辖,应该属于清算司。”

清算司工作人员也表示并不知情。

国家发改委政策法规司工作人员同样表示,对此事不知情。

韩甫政则告诉记者,由于担心信函不能寄到,在发出特快专递时特意增加了发到确认业务,目前他仍保留着邮局给他的确认单。

各方说法

专家:月租费取消需时间

对于韩甫政此次行为,河北科技大学现代通信技术研究院副教授王梅认为,从目前国家电信行业发展情况来看,取消月租费是必然趋势,但是仍需要时间。

王梅说,月租费的产生是存在一定背景的,和漫游费一样也是处于当时电信行业保护时期而设置的。随着电信行业的发展,在电信行业体制改革后,月租费会逐渐淡出电信用户的视线。

但现阶段,仍需要国家的相关政策作为基础,不可能仅由律师的上书而取消月租费。

“即便是将来月租费淡出市场,也是需要一段时间的,不可能一刀切,说取消就取消。”王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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