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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诉法律师法 着重破解申诉难执行难

    日期:2007-10-29     作者:崔丽 程刚    阅读:1,643次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 会议 今天通过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 律师 法。老百姓反映强烈的申诉难、执行难有望得到解决。律师执业权进一步得到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说,这次民事诉讼法重点对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了修改。

    为解决申诉难,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从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

    “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老百姓会担心自己的案子不能得到原审人民法院的纠正。”姚红说。

    为此,修正案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申诉,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

    为避免现在存在的当事人反复申诉、很多申诉石沉大海的情况,这次修改明确了再审的审查期间,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

    此外,还完善了检察机关的 法律 监督,规定人民法院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裁定再审。“避免检察院虽然提起抗诉,但是由于没有期间的规定,抗诉进入再审程序时间会拖得比较长。”姚红说。

    姚红介绍,为解决执行难,强化、增加了多项执行制度,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

    包括“立即执行”制度。实践中,发出执行通知以后,有的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以后,就转移隐匿财产,执行通知反而给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提供了机会。针对此,这次修改增加规定,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不一定非要先通知,然后才能执行。”姚红解释说。

    增加财产 报告 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故意拖延不执行。这次修改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他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保证了执行。

    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

    此外,还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今天还通过了修订后的律师法,强调对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 调查取证 权的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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