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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律师法》

    日期:2007-10-30     作者:央视《今日关注》    阅读:2,475次
《今日关注》2007年10月29日播出:解读新修《律师法》,以下为节目内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四部法律案。修改后的《律师法》有哪些新的内容?这些改变又将对中国法制建设产生怎样的作用?敬请收看《今日关注》。

主持人(鲁健):

各位好,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今日关注》。

10月28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还有《律师法》等四部法律。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经过这次修订以后有哪些新意和亮点呢?今天我们就请到两位嘉宾做分析和评论。

一位嘉宾是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副秘书长,也是《中国律师》杂志的前总编刘桂明先生,您好。还有一位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研究员周汉华教授,欢迎两位。我想通过一个短片先请两位一起来了解一下这次表决通过的这四部法律的相关情况。

(播放短片)

解说:

本次会议通过的四部法律案受到各界关注,其中《民事诉讼法》共做了19处修改,对纠正错案的程序和期限进行了规范。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也做了11年来的第2次修改,其中除了对律师的职业资格认定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还明确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不被监听。

本次会议还通过了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以及《城乡规划法》。此外,中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实施以来,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的赔偿规定备受争议,本次会议也对修改这一条款做了初次审议,但尚无定论。

记者:

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推进司法公正作为立法和监督的重点之一,除了本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律师法修订案》,此前还曾两度通过对刑法的修正案以及司法鉴定的相关决定,这些都将推进中国的司法和执法行为更为规范。

主持人:

通过这个短片我们也看到,这次新修订的这几部法律是涵盖了能源还有规划,包括像民事诉讼、律师这样的一些行业,这个体现出了什么样的一种动向呢?

周汉华(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我觉得通过这次修订这四部法律来看,体现了目前正在发展的最新的一些前沿领域,比如说《节约能源法》和《城乡规划法》,主要是从节能减排的角度,从科学发展的角度,进一步节约能源以及体现规范的严肃性,它的规范公众参与的特点。那么后两部法律比如《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实际上是要解决现在公正司法当中和我们法制建设当中的一些难点问题,例如执行难、追诉难的问题。

刘桂明(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律师》前总编):

我可以谈谈《律师法》。我觉得这一次《律师法》概念上有突破,理念上有进步。概念上突破的比如说律师的概念,什么是律师?律师到底做什么?我觉得这个概念上有一个新的突破。过去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在这里面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回归了律师职业的本能定位,同时在职能上又加上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我觉得这个是在概念上的一个突破。

理念上的进步,我觉得比如说在律师的职业豁免、律师的职业特权,包括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形式,这就是所谓理论上的进步,我就觉得有突破、有进步。

主持人:

《律师法》也是这次媒体比较关注的一部法律。您刚才也谈到了刚才概念上有突破,确实它好像跟以前的律师的定义相比,增加了“三个维护”,这个是新的。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什么修订以后要加上这样的三个维护的内容呢?

刘桂明:

作为律师来讲,他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市场不可缺少、不可替代、不能没有的一个职业。

作为一个职业来讲,它得有几个定位,首先是为当事人服务,在为当事人服务的同时,他得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样三个维护是完全概括了律师的职业定位。

周汉华:

应该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律师是整个法制系统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所以赋予律师这种不但是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推动国家法治的进步,维护这种公平正义,他实际上也体现了一种国家法制进步的这种内在历史要求。

刘桂明:

简而言之,我认为律师为当事人服务,《律师法》把律师的本质是什么说出来了,另外三个维护是律师的天职,我觉得可以这么概括。

主持人:

因为修改后的《律师法》要在明年的6月1号才能实行,从1996年通过以后,11年的时间这是第二次修改,如果从这个修改的频次上来说和其他法律相比是多还是少?

刘桂明:

我认为是少了,因为《律师法》当年诞生的时候,当时我主办了杂志社,其中有一篇文章涉及到了调查取证的时候,我们就说,律师调查权一个美中不足的话题。所以有人说,你要搞法律,你就不要做律师,要做律师就不要搞刑事辩护,那要搞刑事辩护,那你就不要去取证,你要去取证,那么你就赶紧进看守所,这就是说律师调查权对于律师性质非常多,所以从那个时候我们就开始觉得《律师法》要修改,也就从它诞生那天起,我们就一直在修改,只不过在中间,就是关于司法考试通过之后,在这条改了一下,所以这次是有突破、有进步的一个修改。

主持人:

我们来看看您关注的这些内容,这次《律师法》里面都有哪些的规定。

首先就是关于开设律师事务所,现在规定个人也可以开办律师事务所了,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短片也一起来看一看。

(播放短片)

解说: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主持人:

以前不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刘桂明:

以前不得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可能就是个人无法承担无限责任,另外还有个人能否有效创造自己的品牌,但是现在看来时机成熟了。因为个人所的开设不管在大中城市,还是中小城市乃至中西部地区都有必要开设个人律师事务所,如果在北京、上海这些大城市设立律师事务所,他要注重律师事务所创造品牌,创造精品店。

主持人:

但是设立精品店的律师责任和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什么问题的话,同样还是要赔的倾家荡产,那现在为什么可以开办?

刘桂明:

从责任的承担来讲没有变化,但是只不过从创造品牌来讲,从有助于律师的改革与发展,从有助于老百姓打官司来讲应该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

周汉华:

对,实际上我们可以从一个更大的视角面分析这个问题,很有意思的,最开始我们的律师在80年代初的时候,他实际上是国家公职人员,当时叫法律顾问处,属于事业单位。同时实际上包括我们原来的《合同法》,个人也不能作为合同的主体,包括原来《公司法》,个人公司也不能做。

那么你看随着中国法制的进步,个人最开始从涉外经济合同当中不能够作为合同的主体,最后受到承认到《合同法》里面,到《公司法》里面,以及包括这一次的律师,从最开始的国家工作人员,到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也就是有限责任的,然后到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到这次把个人也引入进来,我们可以看见那种主体的多元化,这个我想是一个市场经济内在的根本要求,也是对律师业发展的很大的一个助力。

刘桂明:

我非常赞成我们周教授这个观点,就是多元化的社会体制下,多元化的律师管理体制,律师组织结构的形式也应该是这样,有国之所得,有个人所得,原来不允许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所以这一次等于是法律已经承认了我们的改革成果。

主持人:

其实也是提供了多元化的需求。比如说你看到不同的老百姓需要不同的法律服务,可能有更多的渠道了。

刘桂明:

就像一个大城市,比如说有专卖店、有精品店、有大型超市,有大型的商场,这个律师的服务机构也是这样,就得满足多种行业、多个方面的需求。

主持人:

但是放开了以后,个人可以开办律师事务所,会不会出现因为有些律师素质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的局面?

刘桂明:

不可避免,但是我们可以用现在的《律师法》去规范它,因为个人反而有助于创造个人自己的品牌。一般来讲,有人讲,反正这个是公家的,我不需要这么多操心,但是现在就发现,越是个人的,他越容易创造个人的品牌。

周汉华:

因为律师也是一个服务行业,所以对一般的服务行业来说,市场竞争本身就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提高服务的水平,这个是普遍规律。律师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他是要对可信度、对知信这种能力有特殊的要求,所以除了通过这种市场竞争的机制,因为现在律师非常多,事务所也非常多,必然能提高服务的水平之外,同时也通过这种市场准入的门坎,我们看见现在对律师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个是考试,统一的司法考试,比原来的要求门坎要高,原来要求的法学专科就可以,现在要求是本科。

另外一个对律师职业的要求,包括你的收费体制,包括你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包括比如培训、考核,增加对它的要求。所以一个方面是放开,另外一方面加强政府的监管,同时通过多元化的服务,通过市场体制,通过竞争来提升律师服务的品牌和意识。

刘桂明:

还有一个可以避免利益冲突。比如说一个县里面九个律师,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话,他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说我们有个人所的话,比如说一个县有三个所,第一,他们有助于创造了个人品牌,同时他也避免了利益冲突,这样各自的当事人可以请各自的律师。

主持人:

就是这个门开大了,但是门坎其实在提高。

周汉华:

而且门开大了以后,竞争也会越发激烈,我们已经看到很多品牌律师事务所现在已经生长起来了。

主持人:

但是,因为我们一般感觉律师这个职业应该说是很体面,而且收入好像也不错,以后会不会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后有一些司法系统内部人,包括以前当过法官的,当过检察官的借着这个人脉比较熟,下海去开办律师事务所?

刘桂明:

作为法律人才的流动来讲,我觉得这个也是正常的,只不过这次的法律有规定,两年之内如何,但是作为法律人才的流动,将来做律师的也是为百姓服务,为社会服务,发挥他的余热,更重要的是满足我们社会各个方面的需求。

主持人:

现在规定以前当过法官、检察官的两年之内不能够开办律师事务所。

周汉华:

不是不能开办,是不能代理诉讼,不能做法庭辩护,但其他的活动还是可以的。因为你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或者作为一个律师,所以我想这是一个利益的平衡,就像刚才刘主编所说的,一方面我们现在的供给能力实际上还是不足的,我们才有13万律师,所以可以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另外一方面,也要确实防止由此可能会产生的一系列的副作用,甚至包括一些腐败现象,对于某些特定的行为,规定在特定时间内的禁止,我想这是对利益的平衡。

主持人:

对,但是过了这个期限以后,其实应该允许法律系统内部的人才的流动。

刘桂明:

对。

主持人:

另外,就是关于修改后的《律师法》对于律师的权利做了一些新的规定,我想可能这是两位嘉宾最为关注的一个部分,我们通过一个短片先来了解一下其中的主要内容。

(播放短片)

解说: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是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难题。新修改的律师法专门列出一章,对律师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修改的律师法特别强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对此解释说,通常的标准应该是警察能看得见,但是听不见,这使“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为了更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新律师法也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以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在保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方面,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但在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有关情况。

此外,新修改的律师法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重要。

主持人:

两位专家应该说对律师行业非常地了解了,尤其是刘桂明先生对于律师是非常清楚的。以往我们刚才看到,短片当中提到了“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还有“调查取证难”。

首先说“会见难”,以前难到什么程度?真的是想见当事人见不到吗?

刘桂明:

过去这个“难”,我认为实际上不是困难,是刁难。因为律师要去会见的话,很多地方是比如说看守所,比如说工作这一方往往是不批准,他不批准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比如说有时间上限制、有地点的限制、内容的限制,这个实际上就是他多方面地刁难你,所以我觉得这一次法律有进步的就在于“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都已经做了进步。所以我就觉得律师难就难在,因为我在律师事务所打工打了11年,我就感觉律师看起来是一个很美的职业,是一个说起来很烦的职业,是一个听起来很阔的职业,是一个做起来很难的职业。

主持人:

听起来很阔,是吧?

刘桂明:

听起来很阔,对,做起来很难,这个难体现在哪里,体现在刑事辩护当中。刑事辩护又体现在这三难:会见、阅卷、取证。

主持人:

就是其实并不像想象看起来那么美,听起来那么阔。

刘桂明:

对。

主持人:

实际上工作是非常难开展。

刘桂明:

非常艰难。

主持人:

周教授以前当过律师,对吧?

周汉华:

对,我是做过两年律师,当然刑事辩护没有进行过,主要做商事的这种法律,但是我特别同意刘主编刚才讲得这三难。实际上律师在目前社会当中,应该说整个社会地位和社会的承认度还是有待提高的,除了这三难之外还有很多难的,比如说去法院立案有时候也会碰到一些刘律师所说的这些刁难的现象。

刘桂明:

尤其是去取保。

周汉华:

这也包括,实际上你跟有些政府机关打交道,我就有亲身体会,你想澄清一下法律的含义,跟部门打交道,你不能说你是律师,你得说我是大学教授,他可能会告诉你,如果你说你是律师,他不告诉你。

主持人:

所以以前会见经过批准,阅卷呢?

周汉华:

阅卷,刚才刘律师已经说了,在实际当中,就是说你可能不能按时地去阅到这个卷,承办人不在,可能你会面临种种实际的困难。

刘桂明:

各种压力。

主持人:

那现在《律师法》既然有这样的规定,包括会见被告的时候不被监听等等这样的一些规定,那么在具体执行过程当中,你觉得执行起来容易吗?

刘桂明:

可能还会有一段时间不容易,因为对公安人员来讲,对检察人员来讲,在工作配合上,她都有一个思想适应过程,就像当年《刑法》、《刑诉法》出来以后,搞一个六部委规定,就在于它那个过程。但是我相信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应该对我们很多执法人员的思想进步过程应该会很快。

比如说一个理念,刚才讲了,会见叫看得见、听不见,这个就是过去我们主张很多年,没有实现,这个时候终于实现了,所以这样的,比如说看守所会见设施方面可能会有一些进步,但是这个肯定要有一个过程。

主持人:

阅卷方面你觉得会有什么改善?

刘桂明:

阅卷方面,原来就是有一个规定,一定要是否跟过程内容有直接关系的这一段话没有了。

主持人:

取消了。

刘桂明:

对,也就是说,律师我认为跟这个案件有关系,我就可以去阅卷。

主持人:

我认为有必要就可以了。

刘桂明:

对。

主持人:

那要经过批准吗?

刘桂明:

按照目前的《律师法》是不要批准的,当然还要靠将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操作性方面要加强一些。

主持人:

另外就是在调查取证方面,这次我们刚才也看到短片当中有一些规定,原来要经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这个好像现在取消了对吧?

周汉华:

对,因为实践当中实际上很难获得,当你没有律师的这种社会地位,所以你要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够调查取证,实际上是很难操作的。

主持人:

但是现在法律虽然规定不需要经过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了,但是如果在实际的过程中,你去调查取证的话,可能还会有一些人不愿意去接待,那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周汉华:

这就是刚才刘律师说的,需要比如说《刑诉法》,需要《法官法》、《检察官法》,需要《人民警察法》的相应的执法处理的配合。

另外一方面我觉得从域外的经验来看,因为我们这次借鉴了很多域外的经验,还需要有一些更强的手段,比如国外,律师可以提供一个名单给法院,法院就可以强令传唤这些证人,我们律师现在也可以要求传唤证人,但是我们证人在做这些事的时候,实际上也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我觉得需要配套制度的完善。

刘桂明:

这个里面还有一个救济,应该说无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这次关于这个权利它有一个救济条款,在这个《律师法》当中,他可以请求检察院和法院密切配合,比如说我举证我举不到,那我就跟检察院、跟法院说,我说我这个证取不到。

主持人:

如果证人不愿意来的话,我们可以请人民法院来解决。

刘桂明:

对,这有一个救济条款。

主持人:

人民法院来通知证人出席,这些都是新规定。另外我们看到新的《律师法》当中,对于律师的保护,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条很多律师据说是非常高兴的一条。

刘桂明:

因为过去经常发生这种情况。律师刚讲完话,检察官就在门口把律师带走了,这种情况就使得,我估计将来这种情况应该是不会出现的,因为律师在法庭上讲得话是应该有豁免权的,就叫职业豁免。为什么刚才讲理念上有进步,进步就在于职业豁免权,当然这次的律师法当中还有一个职业作证权,但是我想第一个豁免对于律师是至关重要的,也可以说这是一条救济的条款,这是救济的权利。

主持人:

所以这一部分可以说是对职业权利一些新的规定,也可以看到这个法律核心的修订内容。如果以两位法律专家的角度来看的话,对这些新修订的内容还满意吗?

刘桂明:

我基本上满意,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讲,因为我现在已经离开律师界了,我可能比较超脱的看,我认为应该上90%的满意,尽管有一些改革成果还没有在里面体现,但是我觉得应该90%的满意,打90分。

主持人:

您说的改革成果没有体现出来,那就是指的现在一些像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这个还没有纳入到法律的范围内?

刘桂明:

对,你刚才讲到的两公律师是司法部这几年着力推行的改革措施。但是这次在这个立法当中没有吸收进去,我估计可能还能有考虑,可能是不是觉得改革成果还不成熟,但是我觉得起码是我们这几年主张的关于《律师法》的修改东西大部分都吸收进去了。

主持人:

看来可能还要经过下次修订的时候,可能会把一些新的改革成果会纳入进去。

当然这次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的职业行为也划出了九条红线,具体是哪些呢?我们也一起来看一看。

(播放短片)

解说: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主持人:

刚才我们说对律师的职业权利要保护,但是对于律师业存在的一些问题也要正视,我们看到的这九条红线是不是也是针对现在律师界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所专门规定的?

刘桂明:

我同意这个观点,叫红线也好,地区也好,实际上都是为了规范管理,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就在于实践当中出现了很多这种情况。从2004年以来,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关于律师教育整顿,实际上整顿的内容无非就是这些内容,比如说律师事务所怎么管理律师,律师个人怎么自律,律师和法官怎么样处理个人的关系?这个实际上都是规章。因为任何一部法律都是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光规定权利,没有义务也不行的,你有这些权利,那么就说你的义务怎么去履行,也就是说我们这些规定、我们这些禁区对我们律师来讲,不管是几条横线,都是红线,

我们过去对这个法不满意的,过去就是义务太多,但是这次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达到了意志的平衡。

周汉华:

对,因为我们的律师业时间也比较短,作为一个法律职业的共同体,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这前面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而且律师也是整个法律的基石,所以这次实际上是通过对律师规范的加强,解决一个良莠不齐的问题。因为我们原来律师业的准入门坎比较低,发展的时间也比较短,所以里面有一些不合法甚至不合规的现象,这些通过对他们的义务的要求可以得到这种解决。

主持人:

周教授作为曾经的律师从业人员,您觉得像九类红线当中的这些问题,哪一些现在在律师界最为突出一些,这些现象。

周汉华:

我觉得律师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到现在为止也才20多年的历史,那么现在市场竞争的那么激烈,因为这是一个台,大家都愿意来坐,觉得都可以能挣钱。

另外一个角度就是,加上律师业自己本身的发展也存在着一些先天不足的地方,我们相应的管理制度、我们相应的一些规则也没有建立起来,所以在这九条红线里面也包括这些红线列举之外,应该说很多的不太合规的操作的方法,比如恶性竞争,比如说双方代理人的利益,或者和法官或者办案人员不当的接触,甚至通过一些不合规的手段,甚至获得客户也好,或者坐下来打赢关系也好,等等,这些行为在实践当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

刘桂明:

其实从我个人来讲,我觉得这九条红线实际上就是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就是如何处理,作为律师如何处理法官和检察官的关系,或者仲裁员的关系。

第二是如何处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是如何处理律师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虽然只是九条,但是处理好这些关系,只要规范管理,我觉得就无所谓,因为只要规范管理的话,那么能享受的都是权利。

主持人:

现在很多律师打官司,说还得看跟检察官、法官的关系到底好不好。有了新修订的《律师法》以后,还要从哪些方面来加大改善这些方面的管理呢?

刘桂明:

还是要从规范来讲。当然对律师来讲,首要的规范就从《律师法》当中体现这个规范,当然关于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应当说这是一个法律共同体,这法律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常人之所以说他们的关系,就在于他们之间有关系,并不是没有关系,只不过是我们主张的是一种阳光的、公开的关系,是一种正当的关系,不是一种私下的关系,金钱的关系,所以我觉得实际上处理就处理这三者关系。

主持人:

所以这次新修订的《律师法》也是加大了违规处罚的力度,同时可能还需要对律师行业进行各方面的教育,我想这可能也是今后配合这部法律要进展的工作。

非常感谢两位法律专家能够来到演播室,对新修订的《律师法》进行全面的解读,也谢谢观众朋友们收看本期的《今日关注》,明天再会。

制片人:张立勇

策 划:马 敬

编 辑:桑瑞严

主持人:鲁 健

监 制:王未来

E-mail:jinriguanzhu@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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