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为便于群众举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举报地址。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做出妥善处理。
《意见》还要求,严格定点屠宰企业操作规程和肉品检验制度的监管,对不符合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处罚。定点屠宰企业对出厂的问题猪肉,必须严格实施召回制度。违反此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