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4日 ,泾县琴溪镇马鞍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村民同意,私下与阎某、杜某签订《山林权转让合同》一份,将村集体所有的“大葫芦山”山场的林木所有权及山场30年的经营管理权转让给阎某、杜某。
2007年元月中旬,该村村民知悉村委会违法转让山林后,多次与村委会交涉,要求解除上述山林权转让合同,但一直未果。3月15日,该村朱松林、唐日红等1305名村民将村委会及阎某、杜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3被告之间签订的山林权转让合同。
承办法官查实情况后,指出3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并告知他们在此种情况下所签订的转让合同当属无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3被告表示愿意和村民们协商解决。随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原告方诉讼代表人进行联系,并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将3被告间《山林权转让合同》予以解除的协议。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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