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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件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日期:2014-01-02     作者:李少军(市律协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由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研究委员会上传并推荐 ) 

内容摘要:

    中国是全球反倾销案件的最大受害国。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至今没有被美国承认,在美国的反倾销案件调查中,将采用第三国的成本信息来计算中国输美商品的正常价值,从而导致中国输美商品的正常价值被扭曲抬高,进而判定中国输美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市场经济地位”像魔鬼手中的大棒,始终高悬在中国输美商品产家的头顶。随着中国入世议定书的十五年期限的到来,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届时,美国涉华反倾销调查中中国产家的境遇将会有较大改观。

 

前言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致力于建立一个统一、稳定、持久的多边互利的国际贸易体系,以降低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1]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2

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中美两国在双边贸易领域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中美两国经贸利益的互补性已经使得两国在诸多领域的摩擦中不得不互相妥协。但是,在美国采取涉华反倾销调查及相关措施方面,两国的争斗此起彼伏。

本文试图就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件中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较深入的分析。

 

(一)  反倾销措施在国际贸易规则中的由来及其合法性

国际贸易历史悠久。实际上,新大陆的发现和开垦就是源于寻找新的国际贸易机会。这种对新的国际贸易机会的渴望,早在十五、十六世纪时,从非尼克斯人到马可波罗一直到葡萄牙、西班牙的探险者,就一直在孜孜以求。这些为追寻潜在的国际贸易利益而进行的探险行为,是伟大的并且富有意义的。[2]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3

在国际贸易发展史上,贸易各国逐渐就遵循国际贸易准则达成共识,这种国际贸易准则被各国认为是有效的并被普遍接受。为实施这些国际贸易准则,各国也努力调整各国的国内法以期使之与国际准则相适应。国际贸易准则的建立,其本意就是要维护各国的贸易利益并以此来规范各国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实施国际贸易准则的最大好处在于,贸易各国得以在国际贸易竞争中互相实现机会均等与互利共赢。[3]

在遵循共同的国际贸易准则的同时,各国也认为,各国有权在多边国际贸易准则体系下针对双边贸易关系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相应措施。[4]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5

有鉴于此,针对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或者外国政府采取的损害国际贸易市场秩序的政府措施,各国在国内法中相应制定了反倾销法律规范,与此同时,反倾销协议也被纳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中。[5]

虽然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中的反倾销协议以及国内法中的反倾销法律规范的立法初衷是针对国际贸易双边关系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但是,源于人类在创制非关税壁垒方面的天分,[6]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7我们也确实看到国际法和国内法中的反倾销规范实际上演化成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被讥讽为披着合法外衣的非关税壁垒。这些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反倾销规范被基于保护主义原因的各种利益团体所人为操控。[7]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8

相应的,反倾销税收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是作为双边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来实施的。这些反倾销税收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出了对国内厂家利益的正常维护,尽管这些国内厂家往往打着因为进口产品在国内低价倾销而蒙受损失的旗号。在当今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质疑。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常常成为了整体国际贸易利益增长的负担,虽然有时候对少数国内厂家而言确实能够从中获益,因为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有效打击了他们的国外竞争对手。

 

(二)  美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国内法程序以及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件的统计回顾

美国提起的反倾销案件,是根据美国国内法采取的法律程序,包括行政调查程序、行政裁决程序以及司法审查程序,其目的是为查清在美国(进口国)市场上销售的外国产品是否构成低于正常价值销售即是否构成倾销。裁定进口产品是否在美国国内构成倾销,不仅仅要通过调查查清进口产品是否在美国国内低于正常价值销售,还要核实: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涉及相同产品[8]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9的国内工业[9]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10产生了实质性损害或有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相同产品行业的建立产生了实质性阻碍。如果反倾销案件的行政裁定最终确认倾销成立,那么美国将对案件涉及的进口产品在征收正常进口关税的基础上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征收数额相当于涉案的进口产品在美国国内市场的倾销幅度。[10]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11

通常,美国商务部对进口产品是否低于正常价值在美销售进行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则对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相同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的威胁而进行调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则受理不服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的上诉。

各国在根据国内法实施反倾销法律规范时,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每一个成员国,采取必要步骤以使各国国内法及国内行政程序与《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GATT19946条的协议》保持一致。[11]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12关贸总协定GATT1994的第6条以及《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GATT19946条的协议》都明确规定,各国根据国内法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上述国际协议的规定条件。[12]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13

美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美国涉及反倾销案件的国内法应当与相关国际协定保持一致。事实上,美国是制定国际法律秩序的主导国,与其说美国应当采取必要步骤使其涉及反倾销的国内法与相关国际协定保持一致,还不如说涉及反倾销的国际协定本身就是以美国国内法中有关反倾销的法律为蓝本来制定的。

为了具体地分析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件,我们有必要先来看一组世界贸易组织公布的最新数据(2011年的数据为前六个月的数据)。[13]

历年各国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总数: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TOTAL

157

226

246

266

358

298

372

315

234

220

201

204

165

213

209

170

68

3922

 

历年美国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TOTAL

14

22

15

36

47

47

77

35

37

26

12

8

28

16

20

3

9

452

 

历年针对中国(大陆地区)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数量: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TOTAL

20

43

33

28

42

44

55

51

53

49

56

72

62

76

77

43

           21

825

其中针对中国(大陆地区)的106起反倾销调查案件由美国发起。

 

历年各国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总数: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TOTAL

119

92

127

181

190

237

171

218

224

154

138

141

108

139

141

123

40

2543

 

历年美国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总数: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TOTAL

33

12

20

12

24

31

33

27

12

14

18

5

5

23

15

17

3

304

 

历年针对中国(大陆地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数量: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TOTAL

26

16

33

24

21

30

32

36

41

44

42

38

48

53

56

53

19

612

其中针对中国(大陆地区)的89起反倾销措施由美国实施。

 

从以上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数据来看,反倾销法律被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普遍实施。有国际法学者指出,反倾销案件反映的是政策制定者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这种狭隘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害处不仅仅在美国存在,而且世界其他国家也同样存在。[14]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15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对2010年全球贸易量的统计,中国是世界第二大出口来源地,全年出口额15780亿美元,占全球出口总额比例为13.3%;而美国是世界第二大出口来源地,全年出口额12780亿美元,占全球出口总额比例为10.8%。而同期美国来自中国的货物贸易进口额为3831.07亿美元,占比为19.5%;同期美国向中国出口额为918.64亿美元,占比为7.2%[15]

显然,中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实施反倾销法律的最大受害国。考虑到中国正在经历持久的经济快速增长,以及中国的出口外向型经济政策导向下出口额的逐年大增,大量的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指向中国是不足为奇的。

 

(三)       “倾销”事实认定过程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美国反倾销调查中认定“倾销”事实成立的过程与方法。

所谓“倾销”,是指产品低于正常价值销售的行为。[16]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17在判定涉案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行为时,必须把涉案产品的出口交易价格或者根据成本加利润的会计分析方法得出的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跟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行合理比较。[17]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18

由于在判定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时,其判定的方法是将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跟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就属于倾销),因此,如何确定出口价格以及如何确定正常价值,这两者本身就成了判定倾销是否成立的前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审理中,确定涉案产品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鉴于这一过程的复杂性和这一过程得出的结果的重要性,在反倾销调查和审理中,关于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往往是当事各方争议最大之处。也正因于此,在对商务部反倾销裁定不服而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上诉的案件中,关于进口价格和正常价值方面的争议诉求往往也是很多的。反倾销法律的立法本意是要消除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但是,在反倾销案件中关于商务部确定进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方法上,其做法本身的公平性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

但是,出口价格的确定相比正常价值的确定而言相对简单一点。这主要是因为美国是进口国,出口价格的确定是基于美国国内进口商支付给外国出口商的交易价格,虽然这个实际交易价格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往往还要予以适当调整才能被确认为出口价格。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收集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信息也比收集正常价值信息来得容易,因为出口价格信息的来源地主要在美国国内,而正常价值信息的来源相对较复杂,特别是,如果因为出口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导致出口国的正常价值不为美国反倾销调查机关所承认时,该出口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将采取其他途径另行获取。

就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件的调查中,中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的确定比其出口价格的确定要复杂得多,这主要就是因为中国被美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18]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19,因而中国出口商提供的中国国内商品的正常价值数据不被美国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认可。

在美国法院的判例中曾经诠释过罗宾孙――帕特曼法案:反倾销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保护竞争而不是庇护单独的竞争者。[19]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20但是在美国反倾销案件的实践中,其实际裁决往往跟反倾销法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John H. Jackson 在他的论著中谈到反倾销法律时曾作出如下评论:在有些反倾销案例中,我们确实可以看到不公平竞争因素在国际贸易中的存在,但是在另外一些反倾销案例中人们也开始产生对反倾销案件的质疑,这种质疑就是,实践中所谓的对竞争对手不公平竞争的指责实际上只是与进口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的国内厂家企图逃避公平竞争的借口而已[20]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21

在这种强烈的贸易保护主义行动中起推波助澜作用的,就是“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因素。下面我们就来谈谈这个问题,也就是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非市场经济地位:资本主义国家在反倾销案件中强加给共产主义国家的特别法律地位。

我们在前文已经说过,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的确定反倾销案件中是非常复杂的。虽然简单地来说,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超出其出口价格的部分就是倾销幅度,反倾销税将根据倾销幅度来征收,但是,如何来确定正常价值?鉴于所谓正常价值是涉案产品在出口国地理范围内的销售价格,那么,出口国厂商在出口国生产中的原料及配件采购等成本价格是否可以构成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如果是这样,那么正常价值的计算将变得很容易。

有时候,人们喜欢把复杂的工作简单化;但在另外一些时候,有的人却喜欢把简单的工作复杂化。行为目的在影响行为方式的因素中总是占有重要地位。就反倾销案件而言,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国内厂家夸大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而缩小其出口价格,因为这样容易导致倾销事实的认定;而案件的相对方即外国出口厂商的意图则会截然相反。[21]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22

就象我们前面所说的,如果出口国厂商在出口国的生产成本价格能够被视为反映其正常价值的资料来源,那么,反倾销案件调查中的相关工作会变得简单一些。但是,我们也说了,这种把工作简单化的做法并不是进口国厂商所希望采取的。反倾销案件的申请人主要是进口国的厂家,他们往往代表了能够影响政府官员政治选票的重要力量,因此,相比那些国内市场的单独的消费者,这些与出口国厂商存在竞争关系的进口国厂家往往更容易对政府政策的制定过程施加更大的影响。毫无疑问,反倾销案件申请人的呼声有更多机会得到政府机关的仔细考虑,特别是,如果涉案产品是来自中国,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那么,案件就会变得尤为复杂。

把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工作变得复杂化的逻辑其实是很简单的。这个简单的逻辑就是:“在共产主义国家里,其市场价格是被扭曲的,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下的市场价格并不是同一回事。因为共产主义的经济并不是按照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成本和价格构成来运行的,所以,共产主义国家市场里的商品价格并不反映商品的真正价值。”[22]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23相应的,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严格意义上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不能按照常规进行。”[23]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24

简单地说,将一个外国市场定位为非市场经济体系,就是为了否认该出口国厂家的成本价格计算方法,从而抛弃反倾销案件调查中将正常价值跟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以确定倾销幅度的常规做法。

于是,美国法律中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叙述就成了反倾销案件中对付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有力法宝。特别是对于来自中国的出口产品,屡试不爽,一试一个准。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条款就是为那些实行共产主义制度的国家度身定做的,这一法律条款的实施,就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共产主义的经济制度在法律上的否定,是资本主义与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政治分歧在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延伸。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陈述,取而代之的是“特殊市场形态”[24]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25。在反倾销案件调查有关确定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中,关贸总协定GATT1994的第6条以及《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GATT19946条的协议》授权成员国对存在特殊市场形态的出口国产品按照可比价格来计算,这个可比价格是相同产品在第三国的正常价值,或者,这个可比价格是按照反倾销调查机关认为合适的会计成本构成的方法计算出来的。[25]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26但是,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反倾销的协定中并没有对“特殊市场形态”的含义做出明确的定义,因此,实际上给予了成员国自由适用“特殊市场形态”的很宽松的法律空间。由此,也给美国在反倾销案件中针对诸如中国[26]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27这样的出口国频繁适用“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规定开了绿灯。美国反倾销法中对“非市场经济地位”条件下的反倾销调查作了不厌其烦的规定。美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反倾销案件中扮演了一个魔鬼的角色。[27]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28

    非市场经济地位:魔鬼手中的大棒。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美国政府机关认为,在这样一些国家,其经济运行不是基于市场成本原则或市场价格构成,因而其商品的销售价格并不反映商品的真实价值。”[28]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29如果一个国家被美国政府机关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在美国反倾销案件调查中,针对这个国家出口到美国的商品所提起的反倾销案件就适用美国反倾销法中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

根据以上定义,判断某一外国是否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决定权掌握在美国政府机关[29]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30手上,其判断的法律依据是美国反倾销法中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但是,美国反倾销法中并没有指出哪些国家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反,“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存在于美国反倾销的案例当中。即一旦某个国家在美国反倾销案件中被美国商务部裁定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在美国以后的涉及该国商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将被继续视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

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在案件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时,该非市场经济国家厂商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商品交易信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是可以被拒绝采信的。相应的,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的计算必须基于一个替代国也就是美国行政机关认可的属于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三国所能提供的最合适的市场信息。美国反倾销法还就第三国的选择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即使在一个符合美国反倾销法要求的作为第三国的替代国,这个第三国的市场信息来源本身也存在多样化,而哪些信息来源才是最合适的呢?美国反倾销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反,把寻找最合适的市场信息的选择权交给了商务部自主掌握,商务部甚至还有权拒绝采用该第三国的任何一部分信息,只要商务部认为这些信息不可靠。

既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是为了限制进口商品的不公平竞争从而保护美国国内相同产业的利益,那么,作为反倾销案件申请人的美国国内厂家当然乐于看到涉案的进口产品经调查被确认存在倾销事实。而一个不按照市场成本原则来进行生产经营的外国出口商,当然应当对其适用“非市场经济地位”,采取其他替代方法(通常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产品采用第三国的产品成本来进行类比计算)来确定其商品的正常价值,并且,对美国国内厂家来说,这种替代方法最好是能够更容易地增加涉案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从而可以更容易地被发现该商品出口到美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也即存在倾销事实。

我们的问题是,如何判断某一外国的经济“没有按照市场成本原则来运作”?或者,美国商务部将基于何种具体因素来判断在针对某一国的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应当适用“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我们也还可以问,中国的市场经济要发展到什么时候,中国才符合美国商务部所认可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要求?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研究了美国反倾销法中有关条款。美国反倾销法例举了六个因素来判断某一外国是否是“非市场经济国家”:[30]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31

i. 该国货币可以兑换成其它国家货币的自由程度;

ii. 该国雇佣劳动者与企业管理者可以通过劳资谈判来商定其工资水平的自由程度;

iii. 合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可以被允许在该国投资的自由程度;

iv. 该国政府对该国企业的国有化程度或对该国生产环节的控制程度;

v. 该国政府对该国资源分配的控制程度或在该国企业的产出和定价方面的控制程度;

vi. 美国政府机关认为应当予以考虑的其它方面。

以上六个列举的因素能够解决我们提出的问题吗?

尽管美国反倾销法列举了上述六个具体因素来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上述每一个因素在法律上都留了一个“活口”:“自由程度”,比如“该国货币可以被兑换成其它国家货币的自由程度”。“自由程度”这个词本身就是一个含糊的表述。一个国家的货币可以被自由地兑换成其它国家货币究竟要自由到那个程度才符合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特征? 是否要求该国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对货币兑换完全不予监管才是自由兑换?如果该国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可以对货币兑换予以监管,那么,监管到那个适当的程度才不至于被美国商务部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

特别是,上述第六个因素中,所谓“美国政府机关认为应当予以考虑的其它方面”实际上给了美国商务部一个超级权力。美国商务部利用美国反倾销法所授予的这个超级权力,可以有很大回旋余地来衡量某一国家是否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或者某一个既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否应当被赋予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美国反倾销案件调查中,特别是,当涉案进口产品来自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时,美国商务部确实扮演了一个魔鬼的角色。

 

(四)综述

从立法角度来说,美国反倾销法是非常细致的,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都作了不厌其烦的规定。但是,即便如此,美国反倾销案件调查和裁定机关在反倾销案件处理过程中仍然保留了能够左右案件结果的行政权力。这一行政权力来源于美国反倾销法授权的行政自由裁量,虽然它是在美国浩如烟海的法律规定的夹缝中生存,但是,这种在夹缝中生存下来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对美国反倾销案件裁定结果的可控力却是不可小觑的。

当前,美国商务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并没有出具一个官方的名单。但是,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案例中保留了一份非正式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这些国家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中国、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越南。[31]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32

在以上名单中,中国,这个位列美国第二大贸易伙伴[32]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33的对美国经济有重要意义国家,自1995年以来十七年间被美国提起了106次反倾销调查,其中89次被最终裁定采取反倾销措施。毫无疑问,中国是美国商务部肆意挥舞“非市场经济地位”大棒的最大的受害国。

中国自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过去了十一个年头。按照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约定,再过四年,到2016年,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届时,这一魔鬼手中的大棒将会寿终正寝。

我们已经在一个新的世纪里走过了十二年。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发现,中国的企业没有被国际竞争所击垮,我们在竞争中取得的进步有目共睹。从政治、经济、军事和高科技上说,美国这个仅存的超级大国在当今世界是没有人可与一争高低的。但是,在一个全球各国越来越高度互相依存的经济环境下,所有的强权都会打上折扣。[33]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34事实上,传统的政治意识形态冲突虽然至今并未消亡,但在一个保持经济稳定发展为主要使命的世纪里,它已经老化了。至少,各国为保障和提高国民优质生活条件而共同追求的国际贸易中的经济利益,已经超越了以往意识形态冲突的重要性。贸易利益最大化,是各国政策制定者要优先予以认真思考的。一个统一、和平、稳定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能够而且将会把我们带向一个光明的未来。

*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1 1998年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硕士;2007-2008年美国芝加哥IIT国际经济法访问学者。

[1]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2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vailable at 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04-wto_e.htm.   网址最后访问日期: 2012 3 28

 

[2]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3 John H. Jackson, William J. Davey and Alan O. Sykes, Jr.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Cases, Materials and Text.  Page 4.  (Fourth Edition).

[3]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4 同上. Page 178.

[4]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5 同上. Page 676.

[5]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6同上. Page 676.

[6]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7 同上. Page 1.

[7]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8 同上. Page 679.

[8]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9“相同产品”指与反倾销调查中的产品相似,或者,在产品特征及使用功能上最接近的产品。见 19 U.S.C.A. 1677(10).

[9]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10“国内工业”指一种相似产品在国内的全体产家,或者,其产品产量占到该产品全国总产量的大部分比例的那些产家。见 19 U.S.C.A. 1677(4).

[10]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11 Imposition of Antidumping Duties.  19 U.S.C.A.1673.

[11]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12  Principles,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Six of GATT 1994.

[12]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13 同上.

[13]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14资料来源: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p_e.htm, 网址最后访问日期: 2012 3 29

[14]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15 Sungjoon Cho, A Dual Catastrophe of Protectionism, Northwester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Business P315.

[15]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16资料来源 http://www.wto.org/english/res_e/statis_e/its_e.htm,网址最后访问日期: 2012 4 1

[16]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17  19 U.S.C.A. 1677(34).

[17]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18 19 U.S.C.A. 1677b(a). Determination.

For further definition, (i) the term “export price” means the price at which the subject merchandise is first sold (or agreed to be sold) before the date of importation by the producer or exporter of the subject merchandise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an unaffiliated purchaser in the Untied States or to an unaffiliated purchaser for exportation to the United States. The export price will be adjusted under subsection (c).  See 19 U.S.C.A. 1677a (a);        (ii) the term “constructed export price” means the price at which the subject merchandise is first sold (or agreed to be sold) in the United States before or after the date of importation by or for the account of the producer or exporter of such merchandise or by a seller affiliated with the producer or exporter, to a producer not affiliated with the producer or exporter, as adjusted under subsections (c) and (d). See 19 U.S.C.A. 1677a (b);      (iii) the term “normal value” means the price at which the foreign like product is first sold (or in the absence of a sale, offered for sale) for consumption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in the usual commercial quantities and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de and, to the extend practicable, at the same level of trade as the export price or constructed export price or in a case subparagraph (C) applies. See 19 U.S.C.A. 1677b(a)(1)(B). 

[18]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19 已经有37个国家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在没有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中国的产品被认为是来自非市场经济体,因此,中国的产品容易在全球市场受到倾销指控,中国公司也比其他任何国家的竞争对手都要花费更多精力去应付反倾销调查。资料来源:http://www.chinadaily.com.cn/english/doc/2005-01/06/content_406523.htm 。网址最后访问日期 2012 2 3

[19]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20  John H. Jackson, William J. Davey and Alan O. Sykes, Jr.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Cases, Materials and Text.  Page 692.  (Fourth Edition).

[20]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21 John H. Jackson, William J. Davey and Alan O. Sykes, Jr.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Cases, Materials and Text.  Page 2.(Fourth Edition).

[21]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22  John H. Jackson, William J. Davey and Alan O. Sykes, Jr.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Cases, Materials and Text.  Page 708.  (Fourth Edition).

[22]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23同上. Page 721.

[23]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24同上. Page 721.

[24]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25 2.2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Six of GATT 1994.

[25]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26 同上.

[26]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27 中国将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五年后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见 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vailable at http://unpan1.un.org/intradoc/groups/public/documents/APCITY/UNPAN002123.pdf. 网址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2月5 http://unpan1.un.org/intradoc/groups/public/documents/APCITY/UNPAN002123.pdf.%20%E7%BD%91%E5%9D%80%E6%9C%80%E5%90%8E%E8%AE%BF%E9%97%AE%E6%97%A5%E6%9C%9F2012%E5%B9%B42%E6%9C%885日。

[27]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28 Sungjoon Cho, A Dual Catastrophe of Protectionism, Northwester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Business P330.

[28]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29  19 U.S.C.A. 1677(18)(A).

[29]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30此处指美国商务部. 19 U.S.C.A. 1677(1).

[30]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31  19 U.S.C.A. 1677(18)(B).

[31]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32 Expected Wages of Selected Non-market Economy Countries, available at: http://ia.ita.doc.gov/wages/04wages/04wages-010907.html#table1 https://webmail.kentlaw.edu/exchweb/bin/redir.asp?URL=http://ia.ita.doc.gov/wages/04wages/04wages-010907.html%23table1 网址最后访问日期: 2012 1 20 .

[32]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33 Top Trading Partners, available at http://www.census.gov/foreign-trade/statistics/highlights/top/top0711.html .根据美国统计局的公开数据,中国在2011年已经以向美国货物出口3993亿美元成为美国第一大货物进口来源地,同时中国以向美国货物进口1039亿美元成为美国第二大出口目的地,中美两国在2011年的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为5032亿美元,中国是美国第二大货物贸易伙伴。 网址最后访问日期: 2012 4 1 .

[33]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委员会组稿情况/1.美国涉华反倾销案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doc#_ftnref34 Bart S. Fisher, Dumping: Confronting the Paradox of Internal Weakness and External Challenge. Michig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egal Studies. Volum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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