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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修改 律师取证难等受关注

    日期:2007-07-30     作者:宋伟 毛磊    阅读:1,303次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这是10年来我国首次对律师法进行修改。在26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会上,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和取证难等执业权利保障问题,受到关注。

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仅2006年我国律师就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

可申请检察院、法院取证

草案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然而,在实践中很难得到这些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取证难以进行。

列席本次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张余庆说建议设置律师行使权利的救济程序。事实证明,没有救济程序作保障的权利,不成为权利。当前律师执业环境艰难,许多依法享有的权利难以实现,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行使权利的救济程序,当律师权利受到侵犯时,救济无门,投诉无路,这是立法上的一个明显不足。比如,老板欠薪,员工可以申请仲裁或进行民事诉讼,但当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批准时,去找谁解决呢?无人可找,无路可走。只有用法律规定救济程序,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这些老大难问题,才能解决,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

“出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草案第三十六条: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草案对律师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原则予以细化。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律师履行诉讼代理人和辩论人的职责,充分发挥法院庭审功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祝铭山说,这是律师豁免权的体现。“过去的律师,特别是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开展辩护时心存顾虑,因为社会上长期以来有一种偏见,认为他们就是站在坏人的立场上为犯罪分子说话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叶如棠说草案规定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这几种除外情况,我的疑问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如何理解?泄露国家机密可以算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除了泄露国家机密以外,还有什么是通过言论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如果将这一条改写为“泄露国家机密”,就比较好把握一些。

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草案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草案这些规定与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没有冲突,但更加具体明确。

列席本次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认为,草案规定的“不被监听”,应该肯定。他同时提出修改意见:“‘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如果法律最终这样规定,律师到派出所去,派出所警察说‘我们不能提供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所以必须在旁边站个人’,律师怎么办?看守所要设置律师会见室,对此法规已有明确要求,在这里不必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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