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休假规定严格精确到小时联邦地方两级政府假日稍不同
与许多福利待遇比较高的欧洲国家相比,美国在法定节假日和年度带薪休假日的规定上比较严格,甚至精确到以小时计算。美国国会通过的有关节假日的法律只对联邦政府部门及其下属的相关机构负责,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情况参照执行。
美国节假日的确定即体现了国际性,也照顾到美国的历史和现行的政治特点。按照联邦法律的规定,每年共有10天法定节假日,即新年(1月1日)、马丁·路德·金生日纪念日(1月15日,1月份的第3个星期一)、华盛顿总统生日纪念日(2月22日,2月份的第3个星期一)、阵亡将士纪念日(5月30日,5月份的最后1个星期天)、美国独立日(7月4日)、美国劳动节(9月份的第1个星期一)、哥伦布日(10月份的第2个星期一)、退伍军人日(11月11日)、感恩节(11月份的最后1个星期四)和圣诞节(12月25日)。除了这10天固定的节假日外,每隔4年一次的新选总统宣誓就职日(1月20日)也被纳入联邦法定节假日。
按照规定,如果新年、美国独立日、退伍军人日、圣诞节和新选总统宣誓就职日恰逢星期六或者星期日,那么假日将提前一天到星期五或者推迟到星期一,这样可以保证法定休假日不同正常的周末发生冲突,因此就出现了政府和企事业雇员可以连续休息3天的现象。
联邦政府法定节假日的安排,与地方政府无关,但各州议会和政府也都效仿联邦政府节假日的做法。他们在做法上不仅如此,而且还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对本州的节假日做出新规定,如亚利桑那和新罕布什尔两个州至今仍然没有同意将联邦政府确立的马丁·路德·金纪念日作为该州的法定节假日。此外,有些州还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了地方的节假日,如马萨诸塞州将“波士顿马拉松日”确定为“爱国日”,即当地节假日,这一天几乎所有的企事业部门一律休息,尤其是那些马拉松路线经过的机关或企业部门。还有,在犹太人比较集中的地方如芝加哥地区的许多部门和企业都将犹太人赎罪日定为当地的节假日。
法律授权总统可临时决定假日政府可据突发情况宣布休息日
联邦法律还授权总统可以总统行政命令的方式临时决定哪一天为全国性的节假日或公休日,如在美国前总统福特逝世时,布什总统就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宣布2007年1月2日为“全国哀悼日”,所有政府行政部门以及政府部门以外的机构这一天都停止办公,公立学校也停课一天以示对死者的哀悼。
联邦政府还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和气候变化等情况临时宣布某一天联邦政府机关休息日,如2004年夏天飓风袭击美国东部海岸地区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交通拥挤和避免给人们生命财产带来损失,政府部门临时决定在飓风抵达首都华盛顿的当天联邦政府部门公休一天。
公务员每年最低可休26天临时工每20小时可休1小时
与欧洲福利国家相比,美国没有明确的年度休假制度,但联邦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将年度内零星休息日和病假日积攒起来。尽管这一做法与欧洲有关国家如法国法律规定的30天带薪休假日相比尚有很大差距,但如果将每年的可休息日和病假日二者相加,联邦政府工作人员每年起码还可以休息26天。
按照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政府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工龄是决定雇员休假时间的最重要的条件,工龄短的假期就少,工龄长的假期就多,但是有一个最高限,在国内工作的联邦政府雇员最长可休30天,在国外的可休45天。按照国会制定的法律规定,在联邦政府工作不满3年者,每两周休息4个小时(半天),即一年时间总共休息13天;工作3年至15年者,每两周休息6小时(3/4天),即一年时间内可休息20天;工龄15年以上者,每两周休息8小时(1天),即每年休息26天。
根据美国会立法,联邦政府工作人员每两周可以享受带薪病假4个小时(半天),即每年可以休病假13天,对于从事小时工的临时工作人员每20工作小时可以享受1小时的病假。这种带薪病假既可以用来工作人员生病期间使用,也可用来照料生病的家庭成员,而不必担心雇主会在其请假期间扣薪水。换言之,病假制度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种福利待遇,即使联邦政府工作人员在一年时间里未患任何的疾病,他们也有权可以享受此待遇。
私企员工休假参照联邦规定劳工组织推动地方议会立法
在带薪节假日和病假的问题上,美国迄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立法。国会在规定联邦政府雇员休假问题上并没有要求私人企业、民间团体以及非营利机构一律效仿联邦政府的做法。一般情况下,私人企业和民间团体以及非营利机构都参照联邦政府的做法自愿与政府同步进行,但某些部门对联邦政府的做法不以为然,甚至抵制雇员的福利待遇,尤其是雇员的病休假期问题。
美国媒体最近披露,美国劳动统计局的一项统计显示,美国私人企业中大约有43%的员工即5000万人未有带薪病假。近年来,一些劳工组织正在试图推动地方议会立法,以保证私人企业的雇员能够向联邦政府雇员一样享受带薪病假。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已于去年率先通过立法,规定私人企业全日制雇员每年可以享受8天带薪病假,佛罗里达、马里兰、弗吉尼亚以及华盛顿哥伦比亚地区也在考虑类似法律的制定。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