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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写进刑诉法 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怎么看?

    日期:2011-09-28         阅读:5,973次

8月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二次“大修”。此次修订最大亮点当属“沉默权”的亮相:草案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得强迫自认其罪”。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它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有关“沉默权”能否入法的问题引起了各方关注。修法是权利与权力再平衡的过程,公检法及律师界、学界各方博弈正在进行中。记者就此采访了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基层办案人员,本期集中登出他们的观点。

警察观点

“更困难了,这是肯定的”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9/28/c_122101482.htm

1.基本没有嫌疑人自证其罪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刑警告诉记者,沉默权在美国等国家是可行的,但就目前中国的国情来说并不适合,因为我国的全民素质文化、法律意识都没有达到欧美国家的程度。

“举例来说,有时候赃物都起获了,嫌疑人还拒绝承认呢。特别是一些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的人群,还有一些累犯、惯犯,普遍存在说瞎话的问题。”这位基层刑警说,在欧美国家,办案部门有很强的技术支持,包括物证鉴定,但在国内,大部分基层办案单位、人员的取证手段,都没有达到欧美国家的高科技水平,技术手段相对都比较落后。如果现阶段实行沉默权,必定不利于社会治安稳定和案件的侦破。>>详细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9/28/c_122101482.htm

2.没有口供那是行不通的

“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本案无关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但如果是涉嫌犯罪,与本案有关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一位有着30年经验的老公安预审员认为:“事实上,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这方面的权利,我们也在遵照执行着。如果你犯了罪,应该做有罪的供述;要是你认为自己没犯罪,也可以做无罪的辩解。但是无论怎样,都必须如实地讲述。”>>详细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9/28/c_122101482.htm

3.沉默权会让公安机关成笑柄?

在各种研讨会、媒体报道和网上论战中,代表公权力的公、检、法机关的声音几乎是零。记者发现,与专家学者、律师行业,尤其是刑辩律师的整体高度关注不同,很多一线民警对修改草案并不那么关切。有人甚至并不知道刑诉法大修以及草案中的诸多变化。

记者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列举了几条有突破性的规定,当听到被媒体解释为“沉默权”的“不得强迫自认其罪”的规定时,这位民警的反应格外强烈:“给了嫌疑人沉默权就等于让公安机关成了笑柄。”>>详细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9/28/c_122101517.htm

检察官观点

清白的人不需要沉默权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9/28/c_122101601.htm

    1.沉默的人都是心里有鬼的

“沉默权并不利于我们办理自侦案件。”北京一名检察官直接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这位负责起诉贪污受贿官员的检察官在谈起他办案的体会时说,相对于由公安办理的人身伤害等刑事案件,检察院的自侦案件有其特殊性,廉洁的官员根本不需要沉默权,赋予当事人沉默权,只会让贪官有机会逃脱法网。>>详细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9/28/c_122101601.htm

2.法律并不反对嫌疑人自证其罪

海淀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王兵认为,沉默权在英美等国也是受到一定质疑和限制的,法律也历经多次修改,同时需要很多其他的配套措施。根据中国的国情,目前尚不适合在法律中引入沉默权。因为包括中国在内,无论古今中外,口供对于证据认定都是非常重要的。引入沉默权肯定会起到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问题,但没有沉默权,也能采用对公安侦查活动的监督、同步录音录像等其他措施遏制刑讯逼供的现象。>>详细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9/28/c_122101601.htm

    3.“沉默权”与现行刑诉法并不冲突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告诉记者,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言词证据仍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个人认为,此次刑诉法修正草案对于前期侦查工作可能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规定,草案同时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他担心由于无法确保律师在此过程中不会发生串供行为,因此可能会对侦查机关的早期侦查工作造成一定障碍。>>详细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9/28/c_122101601.htm

 沉默权拟入法 检察官称清白的人不需要沉默权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9/28/c_122101601.htm

法官观点

错杀和放纵 哪个更有害?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9/28/c_122101631.htm 

这次刑诉法的大修草案对法院的刑事审判将会产生哪些影响或是挑战?尽管朝阳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臧德胜提出了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但他认为,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方面,这是司法文明必须经历的过程。

简易程序复杂化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和对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此次草案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扩大到了所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

对检察院和法院来说,影响最大的恐怕是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也必须出庭的规定。根据现行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院可不派员出庭。

臧德胜法官告诉记者,这种修改对于法院来说意味着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公诉人仍要履行通知的程序,在开庭时间安排上就会受到很大约束,这对基层法院影响较大。拿朝阳法院举例,目前该院60%至70%的刑事案件在使用简易程序。>>详细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9/28/c_122101631.htm

审理期限压力大

“我们认为应该改却没有改的就是审理期限的问题。”

草案依然延续了现行刑诉法简易程序为20天的规定,但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由以前的一个半月缩短到了一个月。>>详细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9/28/c_122101631.htm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

此次草案中,从防止刑讯逼供的角度规定了大量的非法证据排除条款。

臧法官表示,从法院的角度来说,对取证环节规定得越严格越好,这意味着案件质量越可靠,可有效避免被告人到庭翻供。

臧法官承认,草案增加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及其他关于非法证据的相关条款,不排除将来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因证据问题放纵了一些罪犯。但他认为从长远来看,这是司法文明必须经历的过程。>>详细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9/28/c_1221016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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