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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规定侵犯著名商标专用权最高罚10万

    日期:2007-11-02     作者:周立权    阅读:1,286次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仿照著名商标做同类商品标志并误导公众的,将被处以非法营业额3倍以下或3万元至10万元的不等的罚金。

    记者从吉林省工商局了解到,吉林省日前通过了《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 保护条例》。

    《条例》规定,将吉林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止侵权行为,并处以非法营业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营业额无法计算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不同种类或非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著名商标商品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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