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吉林省工商局了解到,吉林省日前通过了《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 保护条例》。
《条例》规定,将吉林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止侵权行为,并处以非法营业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营业额无法计算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不同种类或非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著名商标商品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