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律师事务所建议审查“火车票强制保险”的合法性
日期:2007-05-10
作者: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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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的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通过邮寄的方式,将一份建议书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请求依法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撤销。
绝大多数乘坐过火车的人可能根本不知道,我们所购买的火车票票价中包含了按基本票价2%收取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更不知道该保险涵盖的范围是什么,如何索赔。而这项“火车票强制保险”的依据是,1951年由当时的政务院制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认为,该条例在建国之初的历史背景下并无不妥,但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其在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上都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该所的黄金荣律师告诉记者,“改革开放之后,飞机、轮船、汽车旅客的意外险均已改为自愿保险,唯独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仍属强制保险,所以应该与其他运输方式中旅客意外伤害险保持一致,采用自愿投保的原则。此外,从立法技术上看,该条例对保险金支付范围列举过于粗略,覆盖面过窄,许多伤残情况未能包含进去,显然不妥。”我国保险法第107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黄金荣指出,“这意味着,在我国,保险业务必须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经营,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承保人是铁道部,铁道部不具有从事保险业务的资格,更不具备经营强制保险的资格,明显与保险法的规定相抵触。”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旅客不论坐席等次、全票、半票,保险金额都是2万元。黄金荣说:“这无疑是在没有正当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增加了旅客经济负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而且票价相差大的旅客所交纳的保险费也有较大差额,但最终保险金额都是2万元,这对投保人是不公平的,也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变相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