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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至少向上追究两级领导责任

    日期:2007-12-12     作者:王圣志    阅读:1,053次
    新华社合肥12月11日电 记者王圣志 记者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今后,安徽省检察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在对其责任追究的同时,还将至少向上追究两级领导责任。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最近出台《安徽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就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至少向上追究两级领导责任的五种情形作出规定:
检察人员发生一般违法违纪问题而受到查处或上级通报批评的,要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分管领导的责任;部门负责人严重违法违纪则要追究直接分管领导和检察长的责任;下一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的,除追究本级检察院检察长的责任外,还应追究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责任;借调、聘用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也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分管领导的责任;检察人员发生贪污受贿、刑讯逼供或重大责任事故的,除了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分管领导的责任外,应视情况追究检察长的责任,即向上追究三级领导责任。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宣国强说,按照这一办法,今后检察机关领导如果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失教、失察、失管、失究而导致所管理单位或部门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都应被追究领导责任,但在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提出正确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则不负领导责任。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严重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该领导干部亦将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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