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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建议建立投资者救济体系

    日期:2007-06-20     作者:毛懿    阅读:888次
    昨天,上海市高院建议建立和完善投资者事后救济体系,确保被处置证券公司破产价值的最大化,强化投资者的救济权,为投资者提供最后的保护。这一建议来自于即将公布的上海市高院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市金融法律研究会、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联合研究课题。
上海市高院民二庭庭长邹碧华说,一旦证券公司风险防控机制出现漏洞和失灵,不幸发生破产事件,机构投资者获得救济的可能性很小。“建议借鉴美国的‘保护令’做法,由监管机构、客户保护机构或者托管清算机构在风险处置日后,立即向法院提出冻结申请,法院立即发布冻结令。当事人可对冻结令提出异议,法院对冻结令的适当性实行事后审查,审查期间冻结不予解除。”
这份研究课题还指出,应当加大证券违法犯罪的立法和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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