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个别律师接受代理后,在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就大量取证,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机关的办案工作。笔者认为,在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即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是不能取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由上述条款可看出,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在受聘后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而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要取证必须是取得辩护律师身份时,即在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才能进行。否则,其做法不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而且还有妨碍侦查之嫌,其所取材料是不能作为证据采用的。笔者曾参与办理一件故意伤害案,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庭审时,被告方聘请的两名律师突然发难,抛出多份对被告人有利的证人证言,企图作无罪辩护。我们审查证言时,发现取证时间均为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我们据此予以反驳,法院采信了我们的意见,被告人被作了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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