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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不能解除法律责任

    日期:2006-11-07     作者:许洱多    阅读:2,343次
    大学生叶某毕业以后,将一家尚在筹建中、无法转让股权的公司“境外上市原始股”销售给38位股民。案发后,叶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受过律师见证,因而具有合法性,但他最终没有逃脱法律制裁。法律专家指出,“律师见证”不能改变行为性质,也不能解除法律责任。
2004年11月,叶某通过中间人获悉,陕西某公司欲改制筹办一家“瑞德仿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想来沪转让部分股权。为了承接这个生意,叶某于当年11月11日聘请律师进行见证工作。当天,叶某在与“瑞德仿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风险投资管理服务合同文件》后,请律师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来咨询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之后,律师为其出具了该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见证书。
此后,叶某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于是按合同开展业务。在短短的3个多月里,有38名股民支付了147.6万元,取得了41万股股权证持有卡。而这时,“瑞德仿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成立,没有股权可以转让,更没有股票可以上市。此后,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75万元。叶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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