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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须加装电子眼 全天候监控治安要害部位

    日期:2007-08-24     作者:北京青年报    阅读:1,321次
     10月1日起,北京警方将抽查全市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安状况,如果存在治安隐患,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单位将被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保卫人员监守自盗的,将加重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罚。据悉,本市金融单位已经做到9年盗抢不成,水气电热等基础设施单位做到5年零发案。

    昨天(23日)上午,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召开贯彻《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会议。市公安局内保局法制处处长连维健介绍,10月1日起,公安机关依据《规定》,对于全市企事业单位展开定期检查和抽查,检查内容包括单位安装技防设施、人员巡守到位,财务室安装铁门、铁窗和保险柜以及夜间不能存放现金等情况。

    规定要求,所有企事业单位的治安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要安装监控探头,发生案件后,公安机关可随时调取监控录像。目前,大中型商市场、水电气热等重点复杂场所都建立了报警监控系统,有视频监控探头28万个,监控报警服务中心9300余个,监控室值机人员5万余人。如果在应当安装的部位不设电子眼,将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责任。

    根据规定,在监督检查内部保卫工作时,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证件。如果单位内部存在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治安隐患的,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公安机关将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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