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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的援助“不能等”——代表委员建议尽快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来源:解放日报     日期:2012-01-11     作者:沈轶伦    阅读:2,431次
本报记者 沈轶伦

    “每段童年,都应被珍视。我们不能容忍任何一个孩子,生活在被遗忘的角落”。黄绮委员建议应尽快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让单亲、涉毒、服刑人员或有暴力倾向等特殊人群的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得到保护和照顾,共享阳光。

    上海一位10岁女童,因父母双双入狱,导致她名义上“父母双全”但实则失去监护人,在投靠亲友无果之下只能由居委干部临时看护。在知悉女孩困境后,慈善机构和有爱心的市民想伸出援手,但由于目前社会管理缺位和法律规定不明而难以介入。

    在为女童奔走呼吁的过程中,市妇联权益部和儿童家庭部了解到,这并非个案,处于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当情况下的孩子不在少数。一群有苦难言的孩子背后,折射的是目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目前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机构部门很多,但是各机构权力、手段有限。法规条文原则规定多,但没有确定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监护的管理、监督、执行的政府及司法机构,缺乏统一的从上到下的有效社会控管力量和政府服务体系。

    依《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但撤销不称职的监护人后,谁来管这些孩子?应该确保孩子受到什么样的照顾?通过哪些程序,符合哪些标准的人可成为新的监护人?这些具体的问题均无明确规定。

    在研究外国类似经验时,黄绮发现,不少国家和地区对未能得到有效监护的特殊儿童设立了专业的保护机构。如德国《儿童与青少年救助法》中规定,各地青少年福利局有委托照管儿童和对儿童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的责任。在美国,每个州都有儿童福利局,负责筛选评估有意愿接受寄养孩子的家庭。

    他山之石或可提供借鉴。今年,市妇联由张辰代表提交书面意见,建议在民政系统设立或归口设立针对特殊儿童救助机构,同时赋予该机构调查、监督和处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和侵犯被监护人的权力。此外,还应建立目击者报告制度,任何人发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被监护人的利益都可以向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必须对举报的事件进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应该给举报人以奖励,奖励经费由监护人承担;接获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黄绮建议,这样的一个机构还应建立甄别“寄养家庭”的制度,以吸纳社会和志愿者的力量,一起为孩子提供温暖的家。

    市政府近期发布的 《上海儿童发展 “十二五”规划》中,特别提到要“研究探索儿童监护权暂时转移制度,为遭受家庭暴力、事实上无人抚养等特殊状况下的儿童提供照料和保护。”为此,黄绮呼吁,既然已经把强化对特殊儿童的援助放到了日程上,就更应加快落实,因为孩子们的童年“不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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