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红秀今年四十五岁,曾是重庆的一名下岗女工。二00五年经人介绍到阿富汗喀布尔拉发托拉街道柏林饭店(当地人称“飞飞酒吧”)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王敏绰号“飞飞”,是“飞飞酒吧”的老板兼妈妈桑。
另查明,王敏系上海籍,柏林酒店以其德国籍男友名义注册,但王为实际控制人。王亦曾在该国开一“土耳其餐馆”从事卖淫活动,被阿方发现取缔后,王又开此“柏林饭店”,取名“柏林”,是为听起来较为欧化,借以掩人耳目,方便招徕中国中年妇女来此卖淫。据悉,王敏在当地还曾因贩卖私酒被抓。
二00六年二月,王红秀应“飞飞”要求,在重庆帮忙招若干四十岁左右妇女赴阿卖淫。王敏为其提供食宿,她们则把“卖淫”所得款一半分于王敏。二00七年十月, 王红秀等卖淫妇女被阿富汗警方抓获并遣返回国。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六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依中国法律,该案正处于上诉期。截至目前,尚未有被告人对此案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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