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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立法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日期:2008-01-23     作者:曹天健    阅读:1,320次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经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预留回收场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城市公用设施、涉案物品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不得回收。
该条例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所。已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场地的,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和业主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站(点)。
按照该条例,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回收经营废旧金属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还应向经营场所所在的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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