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审查逮捕工作的现状及逮捕率过高,逮捕案件质量不高,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案件少等问题,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当地情况,从2004年开始一直在不断地探索,许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不应当逮捕的意见书,经过案件承办人员结合具体案情对律师意见的认真分析,对于一些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后,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记者了解到,2004年8月,北仑区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严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一案后,承办人员认为严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当时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属于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但严某的律师认为严某并不构成犯罪,并向检察机关提供了佐证自己观点的有力依据。
因此,律师的意见给检察院处理该案提供了平时工作中无法收集到的依据,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律师提供的依据后认为严某的行为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侦查机关作出了撤案处理。
为此,北仑区人民检察院邀请法学专家和律师,专门就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进行了论证,希望听取更多、更广泛的意见,完善这个新生的创新机制,达到确保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的目的。
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炳生教授在论证会上表示,北仑区人民检察院的这一机制创新,是一种现实意义上的司法创新,这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对提高案件质量和审查效率,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张炳生强调,这是一次检察制度创新的新发展,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有效行使具有现实意义,同时,这也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批捕阶段的公正性与透明度。
业内人士表示,北仑区人民检察院的这项制度在近三年的实践探索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使律师具有了在审查逮捕期间代表犯罪嫌疑人利益表达意思的机会,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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